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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纺牵伸胶辊用胶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棉纺牵伸胶辊用胶管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硬度(邵尔A型)为76~84的精梳、并条、粗纱和细纱机纺棉、化纤用牵伸胶辊用胶管(以下简称“胶管”)。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FZ/T 90038.1  纺纱牵伸胶辊用胶管试验方法  内径和壁厚
    FZ/T 90038.2  纺纱牵伸胶辊用胶管试验方法  邵尔A型硬度
    FZ/T 90038.3  纺纱牵伸胶辊用胶管试验方法  回弹性
    FZ/T 90038.4  纺纱牵伸胶辊用胶管试验方法  恒定压缩永久变形
3  产品分类
3.1  胶管的基本尺寸应符合下图和表1规定。

3.2  胶管的标记方法:由产品名称、胶管内径、壁厚和标准号顺序组成。
    标记示例  内径d为15mm,壁厚s为6mm的胶管应标记为:
    胶管  15×6  FZ 93014
4  技术要求
4.1  胶管宜采用丁腈橡胶或物理机械性能相当的其它材料制造。
4.2  胶管的基本尺寸应符合3.1条规定,极限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

4. 3胶管的内表面应圆整,不允许有凹状胶和缺胶现象。
4. 4胶管的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和深度超过0. 3mm的凹陷,在有效长度内,二端不允许有塌头。
4. 5胶管经磨砺后,表面应滑爽,无气泡、砂眼和杂质。
4. 6胶管的回弹值应不小于18%。
4. 7胶管的恒定压缩永久变形率应不大于15%。
4. 8同批胶管的硬度极差不得超过3度。
5  试验方法
5.1  胶管的外观质量在照度为50~60lx光线下目测,但在检查4.5条规定时,应在样本单位上随机截取50mm长的试样,经磨砺后目测检查。
5.2  胶管的长度用通用量具测量,内径和壁厚检查按FZ/T90038.1规定进行。
5.3  胶管硬度检查按FZ/T 90038.2规定进行。
5.4  胶管回弹性检查按FZ/T 90038.3规定进行。
5.5  胶管恒定压缩永久变形率检查按FZ/T 90038.4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制造厂应按本标准生产和检验胶管,使用厂可按本标准对进厂的胶管在三个月内进行验收。
6.2  胶管应进行逐批检查,逐批检查按下述规定进行。
6.2.1  检查4.2-4.7规定时,应以根为单位随机抽取样本,逐根对样本单位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样本单位为不合格。检查采用GB 2828中的一次抽样方案,从正常检查开始,后按GB 2828中4.6.3和4.6.4规定进行,其样本大小和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应根据GB 2828中4.11规定按下述4项分别进行:
    a.  检查4.2规定时,采用一般检查水平I,合格质量水平为6.5;
    b.  检查4.3—4.5规定时,采用一般检查水平I,合格质量水平为10.0;
    c.  检查4.6规定时,采用特殊检查水平s一3,合格质量水平为4.0;
    d.   检查4.7规定时,采用特殊检查水平s一3,合格质量水平为6.5。
6.2.2  检查4.8规定时,其样本大小按GB 2828中特殊检查水平S一3的一次抽样方案确定,根据检查结果做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
6.2.3  样本的抽取和检查按GB 2828中4.9和4.10规定进行。
6.2.4  逐批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按下述规定进行:当6.2.1中a—d项和6.2.2全判为合格时,则判该检查批逐批检查合格,否则,就判该检查批逐批检查不合格。
6.5  逐批检查后的处置按GB 2828中的4.12规定进行。
7  标志、包装、贮存
7.1  胶管应用纸箱或性能相当的其它物品包装,包装应牢固
7.2  胶管标志应符合以下规定。
7.2.1  每根胶管上应标明:
    a.  产品规格,
    b.  生产年月。
7.2.2  箱外应标明:
    a.  产品标记;
    b.  数量;
c.  批号;
d.  毛重
e.   出厂日期,
f.   制造厂名和商标,
g.  怕热、怕湿标志。
7.2.3  箱内应附产品合格证,
7.3  胶管存放时应远离热源,免受日光直射雨雪浸袭,并不得接触酸、碱、油等有损橡胶的物质。
7.4  胶管自制成之日起,使用前应有2~3个月的回性期,胶管在生产厂的贮存时间(包括回性期)不得超过半年,在使用厂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纺织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万瑛、王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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