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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工商局:

  2009年全国春茧生产收购工作已经结束,截至2009年7月底,全国16个蚕茧主产省桑园面积1247万亩,同比下降7.97%;蚕种发种量623万张,同比下降28.86%;蚕茧产量22.61万吨,同比下降27.63%;综合均价974元/担(50公斤),同比上升2.10%,与去年秋茧收购相比回升近22%,收购秩序好于去年,蚕茧单产和质量大幅提高。

  2009年初以来,茧丝绸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9号)和《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等政策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茧丝绸行业带来的冲击,目前我国茧丝价格稳步回升,真丝绸商品出口下滑趋势得到扼制。据统计,8月国内干茧(A类)和生丝(3A级)价格分别稳定在6.95万元/吨和21万元/吨左右,较年初分别回升约50%和21%;7月份真丝绸缎和丝绸制成品出口数量环比分别回升5.95%和11.74%。为做好茧丝供求平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就2009年秋茧生产与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秋茧生产,维护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鉴于2009年春茧产量下降幅度较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应结合2009年蚕桑生产指导性计划,合理制定秋季蚕茧发种量,指导蚕农加强桑园肥培管理,适当增加蚕茧生产。要继续为蚕农提供优质桑、蚕品种,加强产前、产中、产后技术辅导,防止发生大面积桑蚕病虫害,进一步提高蚕茧单产和质量,确保秋茧安全生产。应重视蚕桑综合利用开发,加快成果转化和市场开发,带动蚕农持续增收。要继续高度重视极端天气对蚕桑业发展的影响,提前制订重大灾害天气防范预案。

  二、加强地区衔接,合理制定秋茧收购价格政策
  各地应结合今年茧丝产销形势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毗邻省际、市县之间的衔接,按照有利于保护蚕农利益和巩固蚕桑业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秋茧收购价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情况,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秋茧收购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 工商总局2007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蚕茧收购资格认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和核准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蚕茧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蚕茧收购秩序和质量进行监督,确保收购秩序稳定。各鲜茧收购经营者要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做到优质优价,防止出现“打白条”等现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和工商部门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商务部(国家茧丝办)和工商总局(市场司)。


          商务部 工商总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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