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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102.1-1985
Tset method for moisture regain
in raw cotton by oven drying
本方法适用于以箱内热称法测定原棉的回潮率。
1 名词术语
1.1 含湿质量(湿重)
原棉含有水分时的质量。
1.2 干燥质量(干重)
原棉经一定方法除去水分后的质量。
1.3 恒定质量(恒重)
试样经过处理,相隔一定时间,前后两次称量差异不超过规定范围时的质量。
1.4 回潮率
在规定条件下测得的原棉水分含量,以试样的湿重与干重的差值对干重的百分率表示。
1.5 箱内热称
试样在烘箱内烘除水分后,用烘箱上附装的天平称取箱内试样的质量。
2 原理
称取一定量的试样,置于一定温度的电热烘箱内烘验,使试样中的水分蒸发,直至试样达到恒重。从原始质量和烘干质量的差异计算出原棉的回潮率。
3 仪器和工具
3.1 烘箱
附装有天平,能进行箱内称量的自动控温通风烘箱。
3.2 天平
最大称量200g,最小分度值10mg。
3.3 盛样容器
密封性好,不吸湿。
4 试验用标准温湿度
试验宜在温度20±2℃,相对湿度65±3%的条件下进行。
国家标准局 1985-06-12发布 1986-05-01实施
GB/T 6102.1-1985
5 取样和称样
5.1 取样
5.1.1 取样份数和方法按GB 1103-1999《棉花(细绒棉)》的规定或有关各方商定的办法进行。
5.1.2 取样质量
每份样品约100g。
5.2 称样
剥去样品表面棉层,取出中间部分,用天平称准50g试验试样,每称准一个试验试样不应超过1min。自取样至称样,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4h。
6 实验步骤
6.1 撕样
称好的试验试样在烘验前加以撕松。撕样时下面放一光面纸,撕落的杂物和短纤维应全部放回试验试样中,撕样时发现的棉籽、油棉和特殊杂物等,应拣出并以相同质量的棉样替换。经撕松的试验试样放入烘箱内并充满其容积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
6.2 烘验
开启烘箱电源,待箱内温度升至105±3℃时,将装有试验试样的烘篮挂入箱内,待箱内温度回升至规定温度时,记录时间。烘至90min,关闭电源。停1min,进行第一次箱内称量,做好记录。称毕,复开电源。待箱内温度回升至规定温度后续烘15min,再按上述要求进行第二次称量。直至前后两次质量差异不超过后一次质量的0.05%时,则后一次质量视为恒量。每次称完八个试验试样不应超过5min。
7 试验结果计算
7.1 试样回潮率
Ri=Gi-Gi0Gi0×100(i=1,2,…n) …………………………(1)
式中:Ri——第i个试验试样回潮率,%;
Gi——第i个试验试样湿重,g;
Gi0——第i个试验试样干重,g。
7.2 平均回潮率
R=∑ni=1Rin …………………………………………(2)
式中:R——平均回潮率,%;
n——试验试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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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数字修约
试验试样回潮率和平均回潮率都修约至二位小数。数字修约按GB 1.1-81《标准化工作导则 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附录C(补充件)“数字修约规则”的规定进行。
8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包括各试验试样回潮率及平均回潮率,并写明批样来源、品级长度、批号、取样份数、试验日期等。试验报告单如下:
原棉回潮率试验报告单
批样来源 样品编号
品级长度 试验日期
品 种 温、湿度
件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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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样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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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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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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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样编号 |
第一次称量 |
第二次称量 |
第三次称量 |
回潮率,%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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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回潮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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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 试验员
GB/T 6102.1-1985
附 录 A
仪 器 校 验
(参考件)
A.1 烘箱内温度校验
烘箱顶部自动控制温度计电接点按规定调准,在箱内转篮架四角挂钩上挂温度计四支,距烘箱烘样室底50~55mm,第五支温度计挂在箱门正中的挂钩上,第六支温度计挂在转篮架中心位置,贮液球都向下,距离烘样室底120~125mm,放好温度计使刻度标尺面向箱门以便观察。关闭转篮开关开启电源,使烘箱升温至规定温度,恒温1h后,绿灯亮时,开启烘箱外门,迅速察看六支表的温度,并做好记录;以后每隔半小时观察一次。每次校验不少于3h。六支温度计的温度都应符合105±3℃,若超出范围,以调整超出部位的气孔或电热丝,然后再进行校验,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A.2 烘篮校验
挂好烘篮,待烘箱达到恒温后,关闭电源。停1min,用挂钩逐只在箱内进行空篮与天平空盘平衡校验。在校验中若某个烘篮偏轻或偏重超过10mg,可在天平左边挂钩接头盒上或右边空盘内,加减铅、铝、铜碎片,使其达到平衡为止。然后再在烘篮的底部小盒中进行等量增减,若全部烘篮偏轻或偏重,应在挂钩接头的金属盒内增减金属物。进行一次烘篮称量应在10min内完成。
A.3 天平校验
烘箱上附带的天平,按天平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应符合技术规定。检定周期常用者不应超过半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局纤维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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