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法适用于以箱内热称法标定回潮率的电测器。如使用符合本标准3.1所述电测器技术条件的棉花水分电测器,可在本标准附录A、B的范围内,将含水率换算成回潮率。
1 定义
1.1 含湿质量(湿重)
原棉含有水分时的质量。
1.2干燥质量(干重)
原棉经一定方法除去水分后的质量。
1.3 回潮率
在规定条件下测得的原棉水分含量,以试样的湿重与干重的差值对干重的百分率表示。
1.4 含水率
规定条件下测得的原棉水分含量,以试样的湿重与干重的差值对湿重的百分率表示。
1.5 箱内热称
试样在烘箱内烘除水分后,用烘箱上附装的天平称取箱内试样的质量。
2 原理
利用棉纤维在不同回潮率下具有不同电阻值的特性,在试样的质量、密度和极板电压等试验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测量通过棉纤维的电流大小,间接地得出原棉的回潮率。
3仪器和工具
3.1 电测器及技术条件:
a. 测量电压:360±5 V。
b. 极板压力:压力器指针指到圆点时的压力为75±5 kgf。
c. 极板面积:235×100mm2。
d. 表头刻度:分度为0.1%,用棉花电阻校验箱校验时,表头指针偏差不大于±0.05%。
3.2棉花电阻校验箱:1 MQ以上,阻值误差不大于±1%; 1 MQ以下,阻值误差不大于±0.5%。
3.3压力校验器:75±5 kg。
3.4案秤:分度值不大于5 g。
3.5盛样容器;密封性好,不吸湿。
4试验环境的温湿度条件
按适用的各型号电测器的使用环境温、湿度条件规定。
5取样与样品处理
5.1取样
取样份数和方法按GB 1103—72《棉花(细绒棉)》的规定或有关各方商定的办法进行。
5.2样品质量
每份样品约100g。
5.3样品处理
5.3.1 将取得的样品连同盛样容器置于试验环境下进行温度平衡,以使环境的温度差异在±2℃以内。
5.3.2 自取得样品时起,回潮率的测定应在24h内一次试验完毕。
6试验步骤
6.1电测器校验
6.1.1 检查表头指针是否与表头刻度的起点重合,否则调节表头调零螺丝。
6.1.2开启“电源开关”,将转换开关拨至“满度调整,调节“满度调整”旋钮,使指针与表头刻度的满度重合。
6.2测试
6.2.1 打开盛样容器,取出一份样品用案秤称取50±5 g试验试样,放在电测器玻璃盖上迅速撕松,均匀地推人两极板间,盖好玻璃盖,摇动手柄加压,使压力器指针指到圆点。
6.2.2将校验开关拨到“回潮测量”,待指针偏转稳定后,按锯齿棉或皮辊棉刻线,记下回潮率读数,读数记录至最接近的0.1%。
6.2.3将转换开关拨至“温度修正”,按锯齿棉或皮辊棉记录修正至最接近的O.1%。
6.2.4关闭电源,退松压力器,取出试验试样。
6.2.5将测得的锯齿棉或皮辊棉回潮率读数加上相应的温度修正值,即为该试验试样的回潮率。
6.2.6从盛样容器内取出一份样品,称重至该试验试样测试完毕,时间不得超过1 min。
7试验结果计算
7.1平均回潮率

7.2数字修约
平均回潮率修约至二位小数。数字修约按GB 1.1—81《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
附录C(补充件)“数字修约规则”的规定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局纤维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纺织纤维检验所负责起草,由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纤维检验所协作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文源、黄镇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