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昨日联合发布公告,规定“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此前,中国对加工贸易实行的是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即允许企业将进口料件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在指定银行凭批准的生产合同挂账,合同期满全部进口商品加工复出口后予以核销。
7月23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部分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反映,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将大大增加其财务负担,甚至可能使其资金链断裂。大珠三角商务委员会专责小组发布的一份报告称,“44号公告”实施后,将有1.5万港企面临困境。(信息时报)(E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