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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纺织机械知识产权问题的浅识

                                   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问题已提到议事日程。有关纺织行业如何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现实,本文想就这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供大家参考。
  知识产权概述
  什么是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等);
  1967年7月14日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录音制品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力。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人们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我国,目前已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原产地域产品、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根据前面的论述,在我国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中,纺织行业目前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种知识产权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此文对此简单加以介绍。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在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他们的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可见,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其特定的含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对于纯粹的科学理论、教学方法、计算机方法,人为的规则等都不能申请专利。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可以分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两大类。实用新型专利不保护方法发明,它的保护对象只限于产品发明中的一部分,即具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外形特征,这种外形特征必须通过具体的产品来体现,并且可以用工业的方法生产和复制具有这种外形特征的产品,这种外形的特征可以是产品的主体造型,也可以是产品的表面图案,或者是两者的结合,但不能是一种脱离具体产品的图案或图形设计。
  商标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标志,包括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和工程技术作品的作者就其创作的作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权利: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从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其他还有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
  上述知识产权具有的普遍特点。
  1.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知识产权为其权利人所专有,其他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能为赢利目的使用其享有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2.地域性:是指一国所确认和保护的绝大部分种类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规定的期限,期限届满,知识产权的保护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有财富,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
  4.无形性: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不同,没有具体的形体,但其是依附于有形载体而存在的。
  5.法律确认性:绝大部分种类的知识产权的取得一般要履行相应的行政审批程序。
纺织行业专利工作现状
  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开始实施时,当时,纺织工业部通过全国纺织科技情报站,开始组织纺织行业学习《专利法》,总共举办了3期100多人进行学习,建立了在行业中有专利代理人、在企业中有专利工作者的专利工作骨干队伍;全国纺织科技情报站还订阅了专利公报,摘录有关纺织的专利公告,登载在每期的《全国纺织科技信息(月刊)》上,为纺织企业了解纺织专利情况服务。一些纺织企业还参加了部门、地方组织的专利法学习班。这些工作表明纺织行业的专利工作开始起步。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同国家的整体经济形势相同,纺织行业的发展已经到了转轨期,企业的发展将由数量增长型转变为质量增长型,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紧迫,连续几届中国国际纺织展览会上都发生过展商之间的专利投诉,特别是在2002年的第八届中国国际纺织展览会上,发生了多起国内企业之间、国外与国内企业之间的专利投诉,有些投诉已转入国家行政执法程序,这些情况在行业中造成的振动越来越大。从近期看,纺织行业内,发生的专利纠纷逐年增加,表明我国纺织行业的一小部分企业开始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大部分企业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开始学习相关知识产权的知识、研究对策、处理纠纷、采取对应措施等。
  发展进程遇到问题不是坏事,提醒我们学习、研究、分析问题,制定解决的办法。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将今年定为"技术装备年",围绕开展这项工作,在行业内研究、鼓励技术创新,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对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中,涉及知识产权首先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简称TRIPS)。该协议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TRIPS的主要特点是: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TRIPS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有:国民待遇原则;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版权自动保护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原则;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
  TRIPS把已有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分为三类:
  一类是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这类国际公约共有4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TRIPS对这4个国际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和保留,它要求WTO全体成员要遵守和执行上述四个公约;一类是基本完全肯定、要求全体成员按对等原则执行的国际公约:这类国际公约共有十余个,主要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一类是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凡是TRIPS没有提到的、也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国际公约,均不要求全体成员遵守并执行,主要有《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等。
  TRIPS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TRIPS从7个方面分别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等,并涉及到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
  TRIPS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
  TRIPS有条件的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原则上将成员分为发达国家成员、发展中国家成员、正在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成员、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等几类,在一些条款的执行上给予不同的限期。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除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外,我国还相应参加了其它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其中有:《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复制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和《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等。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知识产权不仅是技术和经济问题,已上升到国家外交和政治问题。
  纺织企业要积极应对挑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推动我国拥有大批知识产权,形成和发展我国的核心竞争能力,已经成为我国新阶段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要求。
  发达国家为在世界范围获取更大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利用知识壁垒,强化他们的经济地位,而我们如何应对发达国家特别是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挑战,发展国家经济,更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造成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差距的原因:一是国家和企业经济基础薄弱,研究经费投入不足;二是技术水平落后,自主技术创新能力薄弱;三是过去长期实行的科研立项、鉴定、评价、奖励制度所造成的专利意识淡薄。我国每年取得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3万多项,除10%左右申请了专利保护外,其余都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等形式公布于众,让世界无偿共享。自1985年以来,我国专利局累计受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38万多件,其中向国外申请的不足4000件,这意味着我国99%的发明专利可以在中国以外地区无偿使用。如今,发达国家向我们筑起了专利壁垒,而我们却几乎没有设防。
  面对与发达国家在专利方面的巨大反差,我国如何积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突破发达国家在专利方面的围堵,使自身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一个有利的地位,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严峻课题。为此建议:
  企业要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利用政府的导向和扶持作用,认真学习专业法律知识,积极的研究国家政策和法律,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规则和手段,申请和获取知识产权,并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和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在科学技术、知识经济迅猛发展和现代社会,企业要有自己的懂法律、懂经营、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重点企业应有能够熟练掌握和驾驭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规则、具有国际战略眼光的高级管理人才,使企业能够自主、自如、充分和有效的利用规则,为开发产品服务,为开拓市场服务。
  我国长期有重技术引进,不重消化吸收,重测绘仿制,不重开发研究等现象,我国高峰期技术引进与工业研发费用之比曾达到12:1,而美国、日本的同类之比只有0.4:1。企业要利用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的时机,把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之中,要建立研发立项专利检索制度,避免研发的低水平重复和资源浪费;科研工作评价标准要把获得专利作为评价的重要条件之一,改变只重论文、重评奖的倾向;要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和激励措施,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专利保护水平;要在专利收益分配方面给发明者以更大的比例,以鼓励技术创新。
  中国纺织器材工业协会要积极在应对新的形势,为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服务工作。比如请专家讲解加入世贸组织后所面临的知识产权内容,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利用网站和刊物上,宣传知识产权知识;组织专题培训班,培养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骨干,可以为企业在申请专利、避开专利权、打击专利侵权和知识产权纠纷时提供咨询意见,参与企业的决策;利用各种资源,收集、整理有关纺织在的中国申请的专利,逐步建立"中国纺织产品专利数据库库",及时、动态了解中国的纺织专利进展情况,分析研究纺织产品的技术发展趋势,为纺织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性的专利查询服务;利用宣传媒体,推动技术创新,宣传行业中知识创新成果,积极宣传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的成果;充分开拓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如:各级专利局、各地专利代理机构和各种媒体,为企业在专利查询、专利申请和处理专利纠纷等方面进行服务。
  总之,我们要学会利用国家法律法规,避开"专利保护",加大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从"应对"转变为"出击",变"被动"为"主动";要相信自己、相信法律、相信国家,积极的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共同创造知识产权得到保护的社会环境,开创纺织发展的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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