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法适用于洗净羊毛,或从松解后的纱线、织物中抽取的毛纤维。
1 名词、术语
1.1 断裂强力
拉伸试验中,纺织材料、纺织品试样抵抗至断时所能承受的最大的力。单纯以力的单位牛顿、克力、千克力等表示。
1.2 断裂强度
纤维、纱线试样单位细度(未拉伸前)的断裂强力,一般以组合单位牛顿/特、克力/旦、克力/特等表示。
1.3 断裂伸长
纺织材料、纺织品试样拉伸至断裂时的伸长。
1.4 断裂伸长率
纺织材料、纺织品试样的断裂伸长对拉伸前长度的百分率。
1.5 断裂时间
对纺织材料、纺织品进行强力试验时,试样开始受力至断裂所需之时间(秒)。
1. 6 含湿平衡
纺织材料、纺织品试样在一定温湿度条件下,放置一定时间后,与空气中水分交换达至动态平衡,重量达到恒重。试样含湿从低到高达到平衡为吸湿平衡:含湿从高到低达到平衡为放湿平衡。
1.7 名义隔距长度
纺织材料拉伸试验开始时,两夹钳钳口之间的试样(已加规定预张力)长度。
2 原理
用等速牵引型或等速伸长型强力试验机,在一定参数条件下,拉伸单根纤维试样,直至断裂。通过适当的机械装置或电子装置指示出断裂强力和伸长。
3 仪器和工具
3.1 强力试验机
3.1.1 强力试验机可采用下列任一种类型:
a. 等速牵引强力试验机(CRT)。
b. 等速伸长强力试验机(CRE)。
3.1.2 强力试验机的技术要求:
a. 试验机示值误差不应超过±1%。
b, 试验机示值变动误差不应超过±1%
c. 伸长指示误差不能超过—0.2毫米(即一个最小分度值),不允许有正差。
d. 对指示出的夹钳隔距的误差不能超过±2%。
3.2 烘箱
3.3 工具
秒表、镊子、绒板、剪刀、预张力夹。
4 预调湿、调湿和试验用标准温湿度
4.1 预调湿是在50℃烘箱内至少烘半小时。若试样的回潮率低于标准平衡回潮率时,可不进行预调湿。
4.2 调湿是将预调湿后的试样置于温度20±2℃,相对湿度65±3%条件下,放置一定时间后称重,当两次重量的增量(二次称重相隔2小时)与前次重量之比的百分率小于0.25%时,即认为试样达到含湿平衡。
4.3 试验应在温度20±2℃,相对湿度65±3%条件下进行。
5 取样与试验试样制备
5.1 取样按规定从批样中抽取重量为100~200毫克具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见附录A(补充件)o
5.2 试验试样制备
5. 2.1 把试验样品用手工整理成一束。
5.2.2 握持毛束少齐的一端,依次将另一端纤维由长到短,沿着绒板底线排列。如此重复排列2—3次。使毛纤维按长短排列均匀。排图时不得使用油剂。
5.2.3 按排列图底线长度等分五组,每组随机取总试验数的五分之一作为试样。
5.3 试样长度
分别截取各组纤维的中间部位长度约40毫米,最短不小于20毫米作为试样长度。
6 仪器调整
6.1 调整强力试验机的水平和零位。
6.2 检查并调整上下夹钳位置,使夹持平面在同一垂直平面内,上、下夹钳钳口间距离为10毫米。
6.3 夹钳的钳口必须光滑平整,握持试样无滑移,且无明显损伤。若发生明显损伤,可在钳口内放上垫衬物(玻璃胶纸),以防止纤维损伤。
6. 4 调整强力试验机的下降速度,以保证纤维平均断裂时间在20±3秒内。
a. 等速牵引强力试验机,一般用调节开关阀调速。
b. 等速伸长强力试验机,用速度选择开关调速。
7 试验步骤
7.1 预加张力
预加张力以使纤维伸直而不伸长为准,一般采用9毫牛顿/特(约100毫克力/旦)。
7.2 在等速牵引强力试验机的平衡钩上加以相当于张力钳重量的砝码。
7.3 通过少量预备试样的试验,选择强力试验机合适的量程。若用等速牵引强力机,须使试验值在量程的20—80%范围内。
7. 4 将试样夹持在强力试验机的上、下夹钳中。
7. 5 启动强力试验机直至试样断裂,记录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值。
7.6 在纤维拉伸过程中,如发生明显滑移或断裂在钳口的测试结果均应废弃。
7.7 湿强力试验
7.7.1 将试样分组投入盛有温度为20±2℃的蒸馏水的各液杯内,试样浸渍10分钟(使试样完全浸透水,不加任何渗透剂)便开始试验。加过油的试样,必须先去除油剂。
7.7.2 试验步骤按7.1至7.6条的规定。
8 试验根数
8.1 在概率水平95%和强力允许偏差率±5%条件下,试验根数由下式决定;


9.7 各项试验结果修约至二位小数;数字修约按GB 1.1—81《标准化工作导则 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附录C(补充件)“数字修约规则”的规定进行。
10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试样的类别(散纤维、毛条或从纱线、织物中抽取的纤维);
b. 样品来源、样品的批号、样品编号:
c. 各项试验结果;
d. 试验根数;
e. 试验日期、温湿度条件。
附 录 A
抽 样 的 推 荐 方 法
(补 充 件)
A.1 供试验用的试样,应从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中抽取。
A.2批样的抽取法
A.2.1 洗净毛的试样:10包以内抽3包,不足3包逐包抽取。10包以上每增加10包增抽1包,不足10包以10包计。50包以上每增加20包增抽1包,不足20包以20包计。每个毛包在两个不同部位抽取,其中一个部位必须从毛包中心抽取。批样的重量不少于4公斤。
A.2.2 毛条的抽样数量如下表所示:

A.3 从批样中随机抽取代表性的试验室样品。
A.4 把试验室样品充分混和平铺在试验台上,平均分成16个区域 (分区法),从正反两面随机抽取共32点,为试验样品。
A.5 充分混和取得的试验样品, 用手分成两等分, 舍弃其左半,把右半再分成两半,再舍弃其左半,这样继续缩小处理,直到重量为100~200毫克的代表性试样(试样量随羊毛类别自定,细短毛略少些,粗长毛略多些)。
附 录 B
对异质毛纤维强力试验根数的建议
(补 充 件)
B.1 测定异质毛含量百分率(%)。
B.2 异质毛纤维强力试验应按粗毛和细毛分别进行。在试验总根数300根的条件下,以适当比例从排列图上分别分组抽取一定根数,但粗毛细毛分别不少于100根。
B.3 异质毛平均断裂强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局纤维检验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毛麻纺织科学技术研究所和华东纺织工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安成、邹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