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加工坯中疵点的评分
5.4.3.1水渍、污渍、流印、不影响组织的浆斑不评分。
5.4.3.2漂白坯中的双经、筘路、筘穿错不评分,深油疵加倍评分。
5.4.3.3印花坯中的针路、边撑疵、双经、筘路、筘穿错、浅油渍、浅油经、浅油纬、分散性双纬、不明显的密路、星跳、条干不匀、云织、煤灰纱、花经、花纬不评分。
5.4.4对一些疵点数量的限制
5.4.4.1 优等品中不准有单个评10分的疵点存在;一等品中只允许一个评10分的疵点存在:如双纬、连续2根错纬、线状百脚、2 cm以下的经缩浪纹、连续3根松经、横档。
5·4.4.2超过l cm的破洞、豁边、烂边、稀弄、不对接的轧梭、2 cm以上的跳花等疵点,必须在织布厂剪除。
5.4.4.3金属杂物织入,必须在织布厂剔除。
5.4.4.4 凡在织布厂能修好的疵点,应一律修好后出厂。
5.5上述疵点用户另有要求的,可按协议执行。
5.6布面疵点允许评分分数规定
每匹布允许总分数=1 m允许评分数(分/m)×匹长(m)
计算中有小数时,取成整数。
5.7各类疵点的具体内容
5.7.1经纬纱粗节
经纬纱粗节按苎麻纱的小节为不明显、大节为明显(见样照)。
5.7.2经向明显疵点
粗经、纱特用错、综穿错、筘穿错、筘路、多股经、双经、并线松紧、松经、紧经、吊经、经缩波纹、断经、断疵、沉纱、星跳、跳纱、结头、边撑疵、针路、烂边、修整不良、错纤维、油经、油渍、锈经、锈渍、不褪色色经、不褪色色渍、水渍、污渍、浆斑、流印、油花纱。
5.7.3纬向明显疵点
错纬、条干不匀、麻粒、脱纬、双纬百脚、纬缩、毛边、云织、杂物织入、花纬、油纬、锈纬、不褪色色纬、宽狭幅。
5.7.4横档
拆痕、稀纬、密路。
5.7.5严重疵点
0.2 cm以上破洞、豁边、1 cm以上烂边、0.5 cm以上跳花、1 cm以上经缩浪纹、不对接轧梭、经向8 cm整幅中10个结头、金属杂物织入、粗0.3 cm的杂物织入、影响组织的浆斑、霉斑、损伤布底的修整不良。
5·7-6经向疵点及纬向疵点中,有些疵点是这二类共同的,如经纬纱粗节、跳纱、经缩等,在分类中只列入经向疵点一类,如在纬向出现时,应按纬向疵点评分。
5.7.7如布面上出现上述未包括的疵点,符合评分条件的按相似疵点评分。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各项试验应在各方法标准中规定的标准条件下进行,工厂内部如达不到标准温湿度条件时,可采用快速试验进行。
6·2试验周期,断裂强力以批为单位,每批试验一次,以一次试验结果为准,密度试验每周不少于一次.如遇降等,则每批进行试验,至连续三批不降等后恢复原试验周期。幅宽、长度逐匹检验。
6.3试样
6.3.1 物理性能试验的采样,从每批坯布成包前的布匹中随机采样,采取的数量不少于总匹数的0.5%.并不得少于3匹。
6.3.2试验样布剪取,不得在上了机的布上剪取,要求布面平整,不得存在任何疵点。每匹布上只取一块作一份,剪取全幅长度为35 cm左右,试验样布必须在试验前一次剪下,并立即进行试验。
6.4断裂强力试验按GB 3923执行。
6.5织物断裂强力的快速试验结果应按《苎麻坯布断裂强力回潮率修正系数表》修正。见附录B(补充件)。
6.6织物断裂强力标准制订见附录C(补充件)。
6.7长度检验按GB 4666执行。
6.8幅宽检验按GB 4667执行。
6.9经、纬纱密度检验按GB 4668执行。
7检验规则
苎麻坯布的收付双方或委托检验机构对产品品质进行验收和复验时,应按照本标准技术要求、布面疵点的评分、试验方法、标志、包装的有关规定进行。
7.1 交货验收
7.1.1 生产厂根据品质检验结果定等,填写定等检验证书;在交货时,收货方应根据产品检验合格证书验收。
如因条件限制或认为不需要验收,可不进行验收,按照生产检验合格证标明的等别收货。
7·1·2验收检验的取样,必须是同品种、同规格、同一批号,并限于收货单位未使用的产品,均匀等量,随机采样,抽取交付数量的5%~15%,绝对数不少于10匹。
7.1.3验收部门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生产单位,按标准共同进行复验。
7.2复验
7.2.1 坯布在交货中,收货方认为坯布质量有异议时,双方可会同协商处理或进行复验。
7.2.2复验数量
7.2.2.1物理指标复验,取总匹数的O.5%,绝对数不少于3匹。
7.2.2.2布面疵点和长度,取总匹数的5%~15%,总数不少于50匹。
7.2.3物理性能不符品等,作为全部数量不符品等。
7.2.4 外观疵点品等不符率在5%及以内,按查出的实际匹数调换或按品等差价补偿,不折合全部数量计算,不符品等率在5%以上,按检验降等百分率折合全部数量计算,调换或按品等差价补偿。
7.2.5长度数量不符时,多退少补。
7.2.5.1 复验缺匹、缺段、缺折幅(m)者,按实际补偿,不折合全批计算。
7.2.5.2复验总长度短于或长于规定长度时,折合全部赔偿或折除。
7.2.6坯布经加工造成印染成品质量问题的处理。
7.2.6.1 金属物织入,造成印染次布30匹以下者,织厂负责其全部印染(成品或半制品)差价。30匹以上者,织厂最多负责30匹。
7.2.6.2错纤维经加工后,造成印染布降等的,印染厂在生产车间发现后,应及时通知织厂,由织厂负责印染布降等的全部差价。如不及时通知织厂,则由双方协商处理。
7·2.6.3经向通匹条花,凡条花不通过缝头的或条花位置不变,首尾可以并合的,由织厂负责印染布降等差价。
7.2.6.4坯布经加工后,由于印染疵点评分已达降等,虽有上列织疵,织厂不再负责。
7.2.7复验以一次为准,一切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应明确、清楚,便于识别。
8.1.1 每匹布的两端正面5 cm内。应标明长度、等别、责任章。
加工坯布除一等品外,必须标明等别印记,打在坯布上的印记,应用易于清洗的颜色。
8.1.2加工坯布按加工的不同,应标明漂白坯、深色坯或印花坯,以资区别。
8·1·3每包布内要有拼件单(段长记录单),必须注明厂名、织物名称、品等、规格、段长、段数、拼件总长、日期、批号、包号及拼件责任者印章。
8.1.4市销布(如色织布)要在每匹布的首端贴说明,见表3。
8.2包装:应保证品质不受损伤,适于运输、贮存。
8.2.1 每包成包重量不超过90 kg,成包总长度一般分为280、300、320、360、400、480、540及600 m。布长的计量单位精确至0.1 m。
8·2·2坯布约定匹长为40 m,每折幅为1 m,每段布三折,不能三折的可以对折。每件布由同品种、同品等成包,不允许不同品种不同品等混合成包,一品种生产结束时允许有1~2个混等小包,但应有特殊标志。
8.2.3不同长度的布段允许拼件成包,成包的总长度按8.2.1规定,包内附有段长记录单,规定放在第一匹折叠处中间靠包号的一端。一个拼件包内布的段数不超过规定联匹长度段数的150%(不足一段者作一段处理)。在拼件包内允许10~19.9 m及5~9.9 m的布各一段,其余各段均需在20 m以上。
8.2.4凡联匹坯布加工后允许拼件的,可以实行假开剪,但假开剪的疵点应是一处降等的、评5分及以上难以修复的疵点,疵点长度不超过0.5 m(条干不匀以一只纬纱织的长度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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