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包装
本标准包装质量应保证整齐、牢固,包内产品质量不受损伤,便于运输。
7.2.1 产品折幅,每幅为1 m(出口布每幅为一码),采用每幅三折,产品的反面向外,防止沾污。
7.2.2产品成包分定长和拼件二种,见表9,定长成包规定匹长为30 m,拼件成包规定段长为18 m及以上入段,但拼件时,每件允许搭入5~9.9 m一段和10~17.9 m二段,包内须附有拼件单,格式及内容规定见表9。

7.2.3特殊需要而不能开剪的产品,其长度及段数可按供需双方协议执行。
7.2.4产品的包装形式和选用材料,应根据品种特点和用户的要求,一般为布包内衬牛皮纸和塑料袋,包外用粗布(棉或麻)以麻绳或化纤绳捆扎。绳捆道数规定:
a. 幅宽在90 cm以下的产品双转4道。
b. 幅宽在90 cm以上的产品双转5道,包装控制在90 kg。
7.2.5包头必须缝牢。缝包线针距10 cm不少于4针,包皮布搭头各留10 cm交叉折进缝入包内不许留毛边。
7.2.6零布长度及疵零布的规定
a. 大零10-17.9 m:
b. 中零5~9.9 m:
c. 小零1~4.9 m。
7.2.7同一包内段与段之间色差不超过4级,包与包之间色差不超过3级。
7.3运输
运输中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不受损坏,安全稳妥。
7.4贮存
在规定期限内如发生贮存变质,经查明原因,确属供方的责任,应由供方负责处理,但超过贮存期限,供方不再承担责任。
8其他
用户对产品有特殊要求者,可由供需双方另订协议。


附录C
疵点名称说明
(补充件)
c1 线状:沿经向或纬向伸延的疵点,宽度0.2 cm及以内为线状。
c2条状:沿经向或纬向伸延的疵点,宽度超过0.2 cm为条状(包括块状)。
c3破损:破洞、破边(距边1.5 cm及以内的破损)。
c4条花:凡色泽深浅界线模糊,难以量计宽窄的,沿经向伸延的长形疵点。
c5麻粒或深浅细点:凡麻纱起球、布面的点密集,造成深浅细点。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纺织工业部科技发展司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纺织产品检测中心、哈尔滨亚麻纺织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桂香、张基莲、程梅芳、冯云。
本标准参照采用苏联国家标准rOCT 15968—1987((亚麻和亚麻混纺服装织物》,日本东津纤维株式会社84年《麻织物(整理后)检验标准》。
本标准中优等品相当于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一等品相当于国际同类产品一般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