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材料是说西夏对回鹘人的过境贸易课以重税,“率十而指一,必得其最上品者,贾人苦之”。陈炳应先生将西夏“十而税一”的税率与宋朝、大食巴士拉的税额进行比较,认为不算特重,“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商人们找到了减税的办法,‘后以物美恶杂贮毛连中,然所征亦不赀。其来浸熟,始厚贿税吏,密识其中,俾指之’,即用贿赂税吏和好坏掺杂的办法,解决西夏税收中最苛重的因素等于大大降低税率。因此,税率问题不至于对丝路贸易有严重影响。”(注:陈炳应:《西夏的丝路贸易与钱币法》,载《中国钱币》1991年第3期。)由此可见,用以上三条史料来说明是西夏阻断了丝路贸易是不合适的。
二、西夏时期,丝绸之路基本上是畅通的
文献记载,西夏统治者十分重视商业利益,李德明请求宋朝准许大食的商人、使者途经夏境就是一例。元昊统治时期,西夏曾于庆历六年(公元1046年)向宋朝贡“大石样金渡黑银花鞍辔,金渡黑银花香炉”(注:《宋会要辑稿·蕃夷》七之二六。)。“大石”应是“大食”,这一贡品说明西夏与大食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往来。宋嘉佑七年(公元1062年),西夏派往北宋贺正旦的使臣,“其所贸易约八万贯。安息香、玉、金青石之类,以估价贱,却将回。其余硇砂、琥珀、甘草之类,虽贱亦售”(注:龚鼎臣:《东原录》。)。安息香产自波斯,金青石为阿富汗的特产,玉以于阗的品质最好,说明谅祚时西夏与大食、于阗有商贸关系。《宋史·夏国传》记载“西若天竺、于阗、回鹘、大食、高昌、龟兹、拂林等国,虽介辽、夏之间,筐篚亦至,屡勤馆人”,说明宋朝与西域各国的往来并未因西夏的兴起而中断。《宋史·于阗传》“知秦州游师雄言:‘于阗、大食、拂国等国贡奉,般次踵至,有司惮于供赉,抑留远方,限二年一进。......’从之”,招待频繁而至的西方贡使成了沿途北宋地方财政的沉重包袱,反映绍圣年间,丝路上来自西方的使团、商队络绎不绝。《宋史·回鹘传》“然回鹘使不常来,宣和中,间因入贡散而之陕西诸州,公为贸易,至留久不归。朝廷虑其习知边事,且往来皆经夏国,于播传非便,乃立法禁之”,北宋末年,回鹘供使正是途经西夏而到宋朝的。
北宋灭亡后,西域回鹘多次入贡于金,天会五年(公元1127年)“回鹘喝里可汗遣使入贡”、“沙州回鹘活剌散可汗遣使人入贡”,天会九年(公元1131年)“回鹘隈欲遣使来贡”,天眷元年(公元1138年)“回鹘遣使朝贡”,皇统二年(公元1142年)“回鹘遣使来贡”,皇统四年(公元1144年)“回鹘遣使来贺”,贞元元年(公元1153年)“回纥贡献”,正隆元年(公元1156年)“回鹘使使寅术乌笼骨来贡” (注:《金史》,卷三《太宗纪》、卷三《太宗纪》、卷四《熙宗纪》、卷四《熙宗纪》、卷四《熙宗纪》、卷五《海陵纪》、卷五《海陵纪》、卷七《世宗纪》、卷一三四《西夏传》、卷五十《食货》。),大定十二年(公元1172年)“回纥遣使来贡”(注:《金史》,卷三《太宗纪》、卷三《太宗纪》、卷四《熙宗纪》、卷四《熙宗纪》、卷四《熙宗纪》、卷五《海陵纪》、卷五《海陵纪》、卷七《世宗纪》、卷一三四《西夏传》、卷五十《食货》。)。蒙古建国前,一位“饶于财,商贩巨万,往来于山东河北”的回鹘商人,曾煽动成吉思汗南下用兵(注:彭大雅、徐霆:《蒙鞑备录》,引自白寿彝总主编的《中国通史》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上)》第85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说明西域与金朝一直在政治、经济上都有一定往来。西夏法典《天盛律令·敕禁门》规定:“向他国使人及商人等已出卖敕禁物,其中属大食、西州国等为使人、商人,已出卖敕禁物,已过敌界,则按去敌界卖敕禁物法判断。已起行,他人捕举告者当减一等,未起行则当减二等,举告赏亦按已起行、未起行得举告赏法获得。大食、西州国等使人、商人,是客人给予罚罪,按不等已给价□当还给。此外其余国使人、商人者,买物已转交,则与已过敌界同样判断。若按买卖法价格已言定,物现未转交者,当比未起行罪减一等。大食、西州国等买卖者,骑驮载时死亡,及所卖物甚多,驮不足,说需守护用弓箭时,当告局分处,按前文所载法比较,当买多少,不归时此方所需粮食当允许卖,起行则所需粮食多少当取,不允超额运走。”反映仁孝时期,西夏与大食和西州的关系友好,贸易交往密切,在特殊情况下可将驮物牲畜、粮食、弓箭等禁物卖给这些国家的使者和商人。“已过敌界”、“及所卖物甚多,驮不足”说明仁孝时,大食、西州等国使团和商队穿过夏境与多国进行商贸交往。以上表明,介于金与西域之间的西夏并未阻碍中西方的交往。由于西夏文献稀少,目前尚不清楚仁孝以后的50多年西夏与西方的交往情况。依据西夏历代统治者重视对外贸易及蒙古兴起时西域商贾仍到金贩卖的史实,我们已不难得出西夏时期陆路丝路基本畅通这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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