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 一等品限制疵点
a.在标准光源检验条件下,单层看不出的疵点不评分。局部性疵点轻微与严重程度的划分,参照GB250,4级为轻微,3-4级及以下为严重。
b. 疵点长度按经向或纬向疵点的最大长度量计。经向疵点长度超过100 cm时,超过部分另行量计评分。
c. 在经向100 cm以内,其最大评分数不超过10分。若有几种疵点同时存在时,应分别量计,累计评分。
d. 斑渍(包括油渍、污渍、水渍、黄斑等)疵点根据其最大长度和轻重程度,按经向或纬向疵点评分。
e. 除破损,深浅边和荷叶边外,距边1 cm及以内的其他疵点不评分。
f. 重叠的局部性疵点,按评分多的一项评定。未列入本标准的疵点,按其形状,参照相似疵点评分。
4.4.3散布性疵点评分说明
a. 有两个及以上的散布性疵点同时存在时,以其中最低一项定等。
b. 散布性疵点的色差程度参照GB 250评级。
c. 印花产品应根据其原样精神和影响总效果程度定等。
4.4.4订线规定
10分疵点采用订线办法,允许订线根数见表8。
a. 订线疵点不评分;
b. 每二根订线之间距离最短不小于2 m,距布头2 m之内不订线;
c. 每订一根线让码10 cm;
d. 长度在10 m以下的短码布不订线。
4.4.5真开剪规定
超过1 cm的破洞、豁边、烂边、稀弄、不对接的轧梭、2 cm以上的跳花、严重染疵等。
5试验方法
5.1 幅度按GB 4667执行。
5.2密度按GB 4668执行。
5.3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按GB 3923执行。
5.4耐摩擦色牢度按GB 3920执行。
5.5耐洗色牢度按GB 3921执行。
5.6耐熨烫色牢度按GB 6152执行。
5.7耐光色牢度按GB 8427执行。
5.8耐汗渍色牢度按GB 3922执行。
5.9刷洗色牢度按GB/T 420执行。
5.10折痕回复角按GB 3918执行。
5.11 单位质量按GB 4669执行。
5.12 尺寸稳定性按GB 8628、GB 8629、GB 8630执行。
6检验规则
6.1 产品检验
6.1.1 内在质量检验规定
6.1.1.1 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和同一生产工艺的产品中,纬向密度、断裂强力、尺寸稳定性和染色牢度四项内在质量检验的取样,规定30 m×400匹为一批,每批取样一块(不足400匹的也要取样一块),其试验结果作为该批产品的定等依据。
6.1.1.2凡试验结果符合标准者,作为全批合格;如不符合标准,则取样的一包产品作为不合格,由工厂进行隔离处理,再从该批的其余产品中,重新取一块布样进行复试,复试结果符合标准者作为全批合格,如仍不符合标准者将作为全批不合格,复试只允许一次。
6.1.1.3对不合格的产品,除断裂强力一项不能回修外,都可以回修或降等处理。回修只允许一次,回修后的产品应重新取样试验,试验结果以一次为准。
6.1.2外观质量检验规定
6.1.2,1 检验外观质量(疵点)以“匹”为单位逐匹进行检验。疵点定等时以布的正面为准(盖梢印的一 面为反面)。在漂、色布的反面如有通匹的严重外观疵点时,一等应降为二等(单面产品不降)。
6.1.2.2外观疵点检验时,灯光采用40 w加罩正常青光日光灯3~4支,照度为750~1 000 lx,光源与布面距离为1~1.2 m。
6.1.2.3 验布机检验外观疵点时,验布板的角度为45°,布行速度不超过25 m/min(手工检验15 m/min),但检验漂白布时,在验布板上应加衬一层白布。
6.1.2.4外观疵点的定等、抽检和复验应平摊在桌上,按纬向逐幅展开。检验人员的视线应正视布面,眼与布面的中间距离为55~60 cm。
6.1.2.5产品幅宽超过100 cm,检验外观疵点时,必须二人检验。
6.1.3产品抽验或复验
6.1.3.1 用户(需方)抽验或复验时,均按本标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6.1.3.2产品内在质量的抽验量为该批产品的0.5%,但试样不得少于三块。如在抽验中发现问题时,供需双方协商,可会同在该批产品中,再抽相同数量进行复验,并以全部试样的平均值作为复验结果,以一次为准。平均值合格者应作为全批合格处理;如平均值低于本标准有关规定时,则以全批返工或降等处理(染色牢度以一半及以上的试样合格为准)。
6.1.3.3外观质量的抽验或复验量为该批产品的5%~10%,但不得少于40匹。如在抽验中发现问题时,供需双方协商,可会同在该批产品中,再抽相同数量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以一次为准。并规定:复验出产品的漏验率在5%及以下时,则作为全批合格处理,其中查出漏验部分由工厂(供方)负责调换或降等处理;漏验率在5%以上时,则该批产品应由供方负责返工或按比例降等处理。
6.1.3.4供方交货时,需方应立即按交货单进行抽验或复验,如不抽验或复验,应即按供方确定品等收货。
6.1.3.5供方交货后,在规定时间内,需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要求复验,复验均按本标准6.1条的规定进行。复验中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6.1.3.6产品的贮存期限为一年半,在规定期限内如发生贮存变质,经查明原因,确属供方的责任,应由供方负责处理。但超过贮存期限,供方不再承担责任。
6.1.3.7供方交货后,需方如因运输、贮存或保管不良,以致产品质量受到影响或发生变质时,则由需方负责,如不能确定其运输、贮存或保管因素影响时,则供需双方可会同研究分析,分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责。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应明确、清楚、便于识别。
7.1.1 产品标志说明的式样及内容规定见图1。出厂时须粘贴在每匹或每段产品的5cm布角内。
7.1.2产品标志说明色泽规定
a. 优等品白纸红字;
b. 一等品白纸红字;
c. 二等品白纸绿字;
d. 三等品白纸蓝字;
e. 等外品白纸黑字。
7.1.3拼件单
拼件布包装内必须附有段长记录单,格式规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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