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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羊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细羊毛、半细羊毛、改良羊毛的分等分支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细羊毛、半细羊毛、改良羊毛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
2  引用标准
GB 6976  羊毛毛丛自然长度试验方法
GB 6977  洗净羊毛油、灰、杂含量试验方法
GB 6978  原毛洗净率试验方法  烘箱法
GBl0685  羊毛纤维直径试验方法  投影显微镜法
GB/T 14270  羊毛纤维类型含量试验方法
GB/T 14271  原毛净毛率试验方法  油压法
3   术语
3.1  细羊毛  fine wool
    品质支数在60支及以上,毛纤维平均直径在25.0/Lm及以下的同质毛
3.2  半细羊毛  medium fine wool
    品质支数为36~58支,毛纤维平均直径为25.1~55.0/μm的同质毛。
3.3  改良羊毛  improved wool
    从改良过程中的杂交羊身上剪下的未达到同质的羊毛。
3.4  细度  fineness
    羊毛纤维的粗细程度。用羊毛纤维直径微米数或品质支数表示。
3.5  品质支数  quality number   
按羊毛纤维直径微米数所制订的相应数值(见表1)。

3.6  粗毛  coarsewool   
    直径在52.5 μm以上的羊毛,一般有毛髓,卷曲少或无卷曲,长度一般比绒毛长。
3.7  死毛  kemp
    色泽呆白,粗脆易断的羊毛。
3.8  千毛
    是粗毛的一种。色泽滞白,稍有强力。
3.9  毛嘴
    毛丛顶端呈锥形的部分。
3.10  毛辫
    在毛丛顶端,明显地收缩成辫状。
3.11  同质毛  homogeneous fleece
    由同一类型毛纤维组成的羊毛。
3.12  异质毛  heterogeneous fleece
    由不同类型毛纤维组成的羊毛。
3.13  基本同质毛
    在一个套毛上的各个毛丛,大部分为同质毛形态,少部分为异质毛形态。
3.14  两型毛  heterotypical hair
    在同一根毛纤维上具有绒毛和粗毛两种纤维形态。
3.15  边肷毛  skirtingfleece,skirting
    从套毛周边除下与正身有明显差异的毛。
3.16  疵点毛  faultywool
    沥青毛、黄残毛、粪污毛、草刺毛、硬毡片毛、疥癣毛及弱节毛的统称。
3.16.1  沥青毛、油漆毛
    被沥青或油漆污染的羊毛。
3.16.2  黄残毛
    毛质变黄并超过全毛长度一半以上的毛。
3.16.3  粪污毛  dungstain
    被粪便严重污染部分的羊毛。
3.16.4  草刺毛  seedywool,burrywool
    指羊毛中含植物性草杂超过净毛量4%的羊毛。
3.16.5  硬毡片毛  heavycottedwool
    羊毛结成毡片,用力撕扯只能扯为小块毡片,不能扯成单根羊毛纤维状,羊毛强力严重下降
3.16.6  疥癣毛
    从患有疥癣病的羊身上取得的毛。带有结痂或皮屑。
3.16.7  弱节毛  tenderwool
    指因疾病或生长时营养不良等因素,导致纤维的一部分直径明显变细、强力降低的毛。
3.17  重剪毛  secondcuts
    剪毛时,所留底层过长,重新再剪下来的短毛。
4  技术要求
4.1  细羊毛、半细羊毛、改良羊毛分等分支规定见表2。

4.2  细羊毛、半细羊毛以细度、长度、油汗、粗腔毛、干、死毛含量为定等定支考核指标,四项指标中以最
低的一项定等定支。改良羊毛以长度、粗腔毛、干、死毛含量为定等考核指标,两项指标中以最低的一项
定等。外观特征为参考指标。
4.3  套毛经除边后按长度分等。特等毛长度须有70%(按质量计)及以上符合本规定,其余的羊毛长度,细羊毛不得短于60mm,半细羊毛不得短于70mm;一等羊毛长度须有70%及以上符合本规定,其余的羊毛长度细羊毛不得短于40mm(其中40mm~50mm的羊毛不得多于10%),半细羊毛不得短于60mm(其中60mm一70mm的羊毛不得多于10%);二等毛须有80%及以上符合本规定,其余的羊毛长度细羊毛不得短于30mm,半细羊毛不得短于50mm。
4. 4  细羊毛、半细羊毛以细度指标分档。平均细度须符合本规定。
4.5  细羊毛、半细羊毛油汗指标,满足本等规定的羊毛不得少于本批羊毛或套毛的70%。
4.  6  改良羊毛粗腔毛、干、死毛含量大于5%或毛丛长度小于40mm,而又具有改良毛形态者按等外处
理,单独包装。   
4.  7  改良黑花毛,不分颜色深浅、不分等级,单独包装。   
4.8  单根花毛(白花毛),单独包装。
4.9  散毛以及边肷毛按其细度、长度、油汗、外观特征确定相应等级,单独包装。
4.10  头、腿、尾毛及其他有使用价值的疵点毛均需分别单独包装,不得混入等级毛内。
4. 11  沥青毛、油漆毛必须拣出,严禁混入羊毛内。
4.12  一等及以上的细羊毛、半细羊毛毛丛中段不允许有弱节。
5  检验方法
5.1  等级品质检验
5.1.1  取样数量   
    每20包取1包,不足20包按20包计算,100包以上每增加50包增取1包,不足50包按50包计算。
5.1.2  取样方法
    等级品质检验的样品采用开包方式扦取,在毛包两端和中间部位随机扦取足能代表本批羊毛品质的样品。每批样品总量不少于20kg,每个取样包扦取样品重量不少于3ks。
5.1.3  检验
    将扦取的毛样分为三等份,其中一份按本标准进行等级品质检验。如有不同意见时,可再用另一份进行重复检验。最后以两次检验结果平均值来决定该批羊毛等级,余下一份留作备查样。
5.1.4  细度检验
    对照羊毛细度标准样品进行检验,如有争议按GBl0685进行客观检验。
5.1.5  毛丛自然长度检验
    按GB 6976进行检验。
5. 1.6  油汗检验
    按GB 6976取样。测量毛丛底部至污染层顶端的长度,计算占毛丛自然长度的比值。
5.1.7  粗腔毛、干、死毛含量检验
    按GB/T 14270进行检验。   
5.2  公量检验
5.2.1  取样
批量交易中,净毛公量检验样品的扦样必须在原毛逐包称重的同时进行。公量检验样品采用钻孔方式扦取,钻孔毛包数扦取比例见表3。每批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

  5.2.2  检验
  5.2.2.1  用经过计量检定的500kg称量(分度值0.5kg)的台秤,对本批羊毛逐包过秤,并记录每包重量。
  5.2. 2.2  在逐包过秤的同时按GB/T 14271  钻孔扦取净毛率检验样品。
  5.2.2.3  按GB/T14271进行净毛率检验。在公量检验需要终局复验或仲裁检验时按GB 6978进行净毛率检验。
  5.2.2.4  按下列方法计算净毛公定重量:
    细羊毛净毛公定回潮率为16%,半细羊毛、改良羊毛公定回潮率为15%。

  5.2.2.5  净毛中植物性杂质含量小于等于2%时,不作净毛公量升扣;净毛中植物性杂质含量大于2%而小于等于4%,按1:1.5核减净毛公量;净毛巾植物性杂质含量大于4%时按草刺毛处理。净毛草杂含量按GB 6977进行检验。
  5.2.2.6  检验净毛公量的同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逐包刷、贴明显验讫标志。
  5.2.2.7  收购时净毛公量的确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仪器测试净毛率,其他地区可采用主观检验方法。但应经常由仪器测试数据校正。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时以套毛为基础进行。
  6.2  基层小批量贸易,按实物标样检验。
  6.3  由同类、同等及相应支数的羊毛,成批打包,按批进行检验。
  6.4  批量交易(2 000kg以上)的原毛,等级品质检验和公量检验执行法定公证检验制度。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售前检验,出具质量检验证书,交易双方一律按净毛公量结价。
  6.5  交易双方的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需复验时,应在收到检验证书后十五日内向原验单位申请,复验须在接到复验申请后十五日内用原检验单位扦取的备样进行。
    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需申请二次复验的,应在收到复验证书后十五日。内向交易双方行政区划的共同上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二次复验,按标准规定重新扦样,二次复验为终局复验,终局复验须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进行。
7  包装、标志、贮存、运输
7.1  包装
7.1.1  经过分等分支的羊毛必须按照不同产地、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及相应支数分别打成紧压包。打包时要尽量保持套毛的基本形态。
7.1.2  毛包外观应整齐划一,每包原毛重80~100kg。
7.1.3  包装采用麻布或其他不易破碎的材料,用铅丝或打包编织带捆扎不少于5道。
7. 2  标志
    在毛包一端用刻好的镂花板刷上不易褪色的深色标志。标志内容有:
    a.  产地;
    b.  类别;
    c.  长度;
    d.  细度(支);   
    e.  批号;
    L.    包号;
    g.  包重;
    h.  交货单位;   
i.  成包日期(年、月)。

7.3  贮存、运输   
7.3.1  毛包刷上标志后,按相同批号、品种的羊毛堆码成垛
7.3.2  羊毛堆放必须注意防潮、防霉变、防虫蛀。
7.3.3  运载时必须按不同批号、产地、品种等支,分清装运。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畜牧兽医司、商业部土特产品管理司、纺织—二业部生产协调司、国家物价局农价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毛麻茧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克才、张冀汉、李宝春、李锦华、王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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