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采取条文强制,4.1、4.3、4.5、第7章为强制性条文,其他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是为了加强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而制定的。由于絮用纤维制品种类繁多,本标准不针对各类制品做具体规定,只对絮用纤维制品的通用技术要求进行规定。
本标准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流行病学微生物学研究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续刚、于小新、孙长林、李新武、葛嘉文、杨宝富、龚文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要求、卫生要求、抽样方法、检验方法、标识、包装、贮存与运输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絮用纤维为填充物的床上用品、服装服饰和其他生活用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103—1999棉花 细绒棉
GB/T 2910—1997 二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
GB/T 2911—1997 三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
GB 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T 6098.1—1985 棉纤维长度试验方法 罗拉分析仪法
GB/T 6499—1992原棉含杂率试验方法
GB 15979—1995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第三版)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絮用纤维
作为填充物的棉花、毛、绒、茧丝、纺织用化学纤维等纤维的统称。
3.2絮用纤维制品
以絮用纤维填充的床上用品、服装服饰和其他生活用品的统称。
3.3杂质
非絮用纤维物质的统称。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严禁将使用过的医用棉花和医用纱布、工业废料、棉短绒、生活垃圾、废旧衣物或其再加工的产品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絮用纤维使用,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絮用纤维。
4.1.2 絮用棉纤维应采用GB 1103品级要求的6级及以上皮棉,其中长度16 mm(含16 mm)以下的棉纤维含量不得超过15%。
4.1.3絮用毛、绒纤维应是洗净的毛、绒。
4.1.4所有絮用纤维不得漂白。
4.2感官要求
4•2•1 絮用棉纤维外观条件应符合GB 1103标准中6级及以上皮棉的要求;纤维松散,分布均匀。
4.2.2絮用非棉纤维应纤维松散,分布均匀。
4.3含杂质率
絮用棉纤维的含杂质率应小于等于1.4%;絮用非棉纤维的含杂质率应小于等于2.O%。
4•4其他未列的质量要求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4.5卫生要求
4.5.1 不得检出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菌。
4.5.2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不良刺激,引起过敏反应。
4•5•3肉眼观察不得检出蚤、蜱、臭虫等可能传播疾病与危害健康的节足动物和蟑螂卵夹。
4.5.4不得有异常气味。
5抽样
5.1 抽样方法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应多点随机抽取。
5.2抽样数量
5.2.1 絮用纤维的抽样数量
絮用纤维抽样和检验按批进行。散装絮用纤维抽取其重量的1‰但最少不低于1 kg;成包絮用纤维:5包以下逐包抽取,5包以上每增加20包增抽1包,不足20包按20包计,每包抽样量不少于300 g。
5.2.2絮用纤维制品的抽样数量
对已有抽样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无抽样标准的,按批量的2%但不得少于2件抽取。
6检验方法
6.1 卫生安全指标检验
6•1•1 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的检验按GB 15979--1995附录A中A1、A4、A5、
A6的要求测定。
6•1•2皮肤刺激试验,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第三版)第一分册实验技术规范“皮肤刺激试验,,进行。
6•1•3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第三版)第一分册实验技术规范“皮肤变态反应试验”进行。
6.2絮用纤维含杂质率检验
按GB/T 6499的要求测定,取样数量为两个50 g试验试样;手拣粗大杂质时,应同时拣出杂质分析机无法分离的非絮用纤维物质并计入粗大杂质中。
6.3絮用纤维成分含量检验
按GB/T 2910、GB/T 2911的要求测定。
6.4絮用棉纤维的长度检验
按GB/T 6098.1的要求测定。
6•5 絮用纤维制品的其他技术指标检验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7标识
每件制品均应明示絮用纤维的成分及含量,同时符合GB 5296.4的规定。
8包装、贮存与运输
8.1 包装
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清洁,有足够的密封性和牢固性,能够耐受正常运输和贮存,保证絮用纤维制品防霉、防潮。
8.2贮存
存放在干燥、通风、无易燃物、无污物的仓库内。
8.3运输
运输搬运时注意防火、防污、防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