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纤维成分标示基准
一般服装纤维成分标示之规定:
(一)天然或人造纤维之纤维含量达到百分之五以上者,应标示其纤维名称及重量百分比。
其重量低于百分之五以下者,仅标示其他纤维。但该纤维足以影响洗烫条件或为显示产品特性时仍应标明其纤维名称称及重量百分比。
(二)纤维名称应以中/英文学名或惯用名称标示之。
(三)成套或成组之服饰,可单独或为个别商品者,不论是否由不同材质制成或分开销售,应分别标示纤维名称及重量百分比。
(四)由羊毛纤维制成之服饰制品,其纤维含量不少于百分之九十五者,可标示「纯」。
(五)纤维成份重量百分比许可差应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内,但装饰花样、副料除外。
(六)服饰制品若使用回收羊毛或回收蚕丝时应标示「回收羊毛」或「回收蚕丝」之字样及其重量百分比。
(七)服饰含有里布、填充物时,应分别标示表布、里布、填充物之纤维名称及其成份重量百分比。
价格行情 | 价情总览 | 纱线行情 | 棉花行情 | 化纤行情 | 面料行情 | 茧丝行情 | 化纤原料 | 其它市场行情 | 企业报价 |
纺织黄页 | 印染黄页 | 纺机黄页 | 针织黄页 | 丝绸黄页 | 化纤黄页 | 面料黄页 | 服装黄页 | 家纺黄页 | 棉纱黄页 |
知识技术 | 纺织基础 | 丝绸知识 | 印染技术 | 纺织标准 | 纺织技术 | 服装设计 | 化纤技术 | 纱线工艺 | |
纺织资讯 | 服装服饰 | 综合资讯 | 海外资讯 | 科技信息 | 纺织证券 | 纺企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