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至30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颁布是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更好地了解这部重要的法律,记者专访了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
问:请您介绍一下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和过程。
答:反垄断法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法之一,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制定反垄断法,对于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反垄断法》是中国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从1994年开始制定,至今已有13年历史,仅从时间上看,可能是比较长,但对于这样一部关系到市场经济竞争制度和企业、消费者重大利益的法律,其出台并非易事,其他的一些法律也有类似情况。立法的过程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的过程,也反映出我们对竞争、市场以及反垄断法律制度认识不断深入的过程,有些问题经反复讨论和研究,才能得出切合目前实际的、科学的结论。如在立法过程中,有人曾提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是,多数企业的经济规模发展不够,竞争力偏低,国家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制定反垄断法将不利企业形成规模经济。然而,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更多的观点认为我国应当通过制定反垄断法,保护和倡导竞争,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的滥用行为,进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如,处理中国的反垄断事务要不要照搬外国的经验。国际上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立法中,有人主张移植法律,照搬其他国家的做法。但经过反复地论证,多数人认为应该从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状况的实际出发,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200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商务部承担了《反垄断法》的起草任务。商务部党组高度重视反垄断立法工作,做出了周密细致的立法工作安排。起草工作认真细致、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立法调研、反复斟酌完善,最终于2004年3月形成了《反垄断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在反垄断法审查修改期间,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反垄断法分别列入2005年、2006年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加快了立法审议进程。最终于2006年6月形成了《反垄断法(草案)》,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包括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加强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行业协会实施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等。经过两年的三次审议,《反垄断法》终于正式出台。
问:请您介绍一下反垄断法的起草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答:我国反垄断立法应从建立健全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出发,既要立足于国情,又要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的实践经验和成果,制定一部既适合我国国情,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又与国际惯例与规范相衔接的《反垄断法》。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原则:(一)体现体制创新,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反垄断立法,应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竞争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立法原则。反垄断立法不能脱离实际,又不能偏离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二)体现国情,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阶段。我国反垄断立法,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健全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
(三)体现国际通行规则,吸收和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的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由于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成熟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因此,对于国外反垄断立法通行做法和规定,我们应大胆吸收借鉴,并结合国情逐步改造和完善。
(四)体现对外开放,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形势。反垄断立法要促进我国进一步与国际市场规则接轨,使我国的经济发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格局之中。
问: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及其主要制度是如何设定的?
答:反垄断法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被称为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大支柱的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同时也包括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等。此外,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也作了禁止性规定。
相应地,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反垄断法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等,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基本法律框架,为今后更好地执行法律奠定了基础。(在线国际商报)(E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