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收货方如因条件限制,收货时不能进行验收,可按生产厂产品合格证收货。
6.1.3验收检验必须是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并限于收货方未使用过的产品,如收货方未经验收,而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一切后果由收货方负责。
6.1.4如因收货方贮存、保管与运输不善,不再进行复验,只能按其合格证验收。
6.1.5检验项目
亚麻纱的检验项目,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进行。
6.1.6检验方法
6.1.6.1 对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各项指标的验收:
a)采样:以同一次交货量为一批,每批取一份试样,试样在各箱内均匀、等量、随机抽取。批量在100箱及以内的取3箱,100箱以上的取5箱。所有项目的检验均抽取筒纱10个。
b)各项目的检验方法,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进行。
6.1.6.2在筒纱成箱净重检验中,回潮率以电热烘箱测试的数值为准。
6.1.7成箱净重量的检验以公定回潮率12%时的重量为准,当实际回潮率超过或不足公定回潮率时,应折算成公定回潮率时的实际重量,其检验数量为:在100箱以内的取总箱数的10%,100箱及以上的取总箱数的5%,筒纱成箱净重允许偏差为一0.3%。
6.1.8纱在使用前应经外观检验,如发现有影响加工和成品质量的疵点,经双方研究,由生产厂调换或折价补偿。
6.1.9在验收中不易发现的质量问题(如异纤维混入等)造成后部工序产品大量降等时,经双方分析,确由纺纱厂造成的应承担责任,协调处理。
6.2复验
6.2.1售纱在交接验收中如有异议,双方可会同进行复验或委托专门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复验和仲裁检验均以一次为准。
6.2.2要求复验的产品应是同一品种、同一品等的产品,并仅限于出厂半年内未经加工或使用的整箱产品。
6.2.3要求复验时,必须保留要求复验数量的全部,但为了不影响加工企业的生产,质量指标的复验最少应保留要求复验数量的20%,筒纱不得少于6箱,但要求复验成箱重量时,则应保留要求复验数量的全部,复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应明确、清楚、便于识别。
7.1.1 每个纱箱内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其规格为长130 mm,宽90 mm,白纸黑铅字印刷。式样如下:7.1.2 每个纱箱的外侧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式样内容如下:
7.2包装
应保证产品质量不受损坏,并适于运输、贮存。
7.2.1成箱公称重量计算见式(14).
7.2.2为确保成箱的公称重量,用小筒纱调节,其数量一箱内不得超过2个。
7.2.3筒纱成箱是分品种、定重、定量,用硬纸箱包装,每箱重量30 kg,用30个筒纱组成(用户有特殊要求,按协议执行)。每箱重量允许偏差一0.3%。
7.2.4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的纱不得混合成箱。
7.2.5纱用牛皮纸或防潮纸或塑料袋包扎,而后装入纸箱封好。纸箱包装用紧包器扎紧。
7.3运输
必须保证产品不受损失,安全稳妥。
7.3.1运输工具必须整洁,不污染产品。
7.3.2运输时,应用有篷货车,具有防雨设施,严防打湿或积水渍湿。
7.4贮存
要确保产品品质不变质、不发霉。
7.4.1 仓贮场所必须具备防潮设施,力求相对湿度不超过65%。
7.4.2仓贮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设施,使仓库空气经常保持流通。
7.4.3杜绝火种,加强防火措施。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变异系数代用公式
本标准所列出的变异系数计算公式是按一定程序推算而来的,为在试验中计算方便,可采用本附录所列公式直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