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2按表5要求取30支绞纱,送至干燥箱干燥,放在标准大气下达到平衡回潮率(快速试验时,可适当缩短调湿时间)。
5.5.2绞纱称重试验
5.5.2.1 称重前应先校正天平,使两端秤盘平衡,指针在零位置上。
5.5.2.2称重时,绞纱轻放到秤盘上。
5.5.2.3把称重后的绞纱,立即放入封闭的铁盒内。
5.5.3单纱强力试验
按GB/T 3916执行。
5.5.4回潮率试验
5.5.4.1将称重后的绞纱放在一起,并剪理成18 cm-~20 cm长纱捆好,及时记录所称烘前重量,然后放入105℃±3℃烘箱内烘至恒重(不变重量),作为干后重量。恒重是继续烘潮时,每隔10 min(不含称重时间)的二次称重差异不超过原称重0.05%的重量,以最后一次称重为准。
5.5.4.2干燥后的试样应在干燥前称重的同一天平上称重,并计算其回潮率和折算支数。
5.5.5外观质量检验
5.5.5.1 在同一批30只管纱中取出10只管纱,干燥后在黑板机上摇取,每只管纱摇取一块板,每块板摇取40 m,纱绕在黑板上,按规定密度排列均匀。
5.5.5.2黑板机在开车前,应检查密度调节刻度,开车后黑板回转应无跳动。
5.5.5.3条干均匀度检验:采用黑板检验方法,黑板与样照垂直平齐地放置在暗室里的板架上开启日光灯,检验员位于距离黑板2.5 m±0.3 m处进行检验,视线与黑板中心位置成水平线,逐块对照样照评等:
a)阴影普遍深于样照时,即降等;
b)阴影深浅相当于样照,但总面积显著大于样照时,即降等;
c)阴影总面积虽小于样照,但显著深于样照,即降等。
5.5.5.4粗节检验:检验地点要求尽量采用北向自然光源。正常检验时,必须有较大的窗户,窗户不能有障碍物,以保证室内光线充足。检验面的安放应与水平成45°±5°的角度。检验者的影子应避免投射到黑板上。逐块对照疵点样照检验,粗节分三类:
a)长粗节:长40 mm及以上,粗为原纱直径3倍及以上者;
b)中粗节:长10 mm及以上,粗为原纱直径4倍及以上者;
c)短粗节:长5 mm及以上,粗为原纱直径6倍及以上者。
5.5.5.5麻粒检验:要求同粗节检验,且需要黑色塑料薄片压板(如图1),在压板上剪去5个50 mm×50 mm的方形孔,压板放在黑板上,纱与黑板间插入浅蓝色纸板,正反两面检验麻粒数。纱中纤维扭结呈明显粒状者,称麻粒。


5.7试验结果的表示
5.7.1 计算时,遇到试验结果过大或过小,均应一律计算。
5.7.2计算时,有效位数按GB/T 8170进行修约,各种试验结果的计算精确度按表7规定。

6检验规则
亚麻纱收付验收或复核,按本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包装与标志等有关规定进行。
6.1验收
6.1.1 生产厂根据产品检验结果,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收货方应根据该产品的标准对照合格证和包装标志的内容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