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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市场商品标签及标记

欧盟关于商品标签及标志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纷繁复杂,让人眼花缭乱。在这方面,欧盟既没有一个关于商品标签或标志要求的总的法律,也没有一个指导性的法律目录。国内企业面对如此众多的产品标签及标志方面的规定,常常无从入手。本文对欧盟市场上常见的标签标记做一个全面、清晰的介绍和浅析,帮助国内企业在短时间内对欧盟产品标签标志的规定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避免因产品标签标记方面的问题而蒙受损失或延误进入欧盟市场的时机。

一、前言

企业在考虑产品需要哪些标签或标记才能进入欧盟市场时,首先要清楚:欧盟市场上的商品标签及标记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的,一种是自愿性的。欧盟的一些法律只规定了强制性标志,而另外一些法律对强制性标志与自愿性标志都予以了说明。在有些情况下,欧盟规定,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一种标志是强制性的或是自愿性的。还要强调指出,一些自愿性商品标志在一些欧盟成员国间已经成为市场促销的宣传手段。

国内企业要分清欧盟市场上商品标记(mark)与标签(label)的区别。标记是指出现在商品或其相应包装上的一个符号或图形。这包括警示危险的符号或表示产品能够再循环利用的图形。使用标记(mark)的目的是提示最终用户在消费或使用商品时应注意的安全、健康或环保方面的问题。标签(label)是以文字或数字的形式出现的,虽然要求使用标签,但该标签也不必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可被识别。一般来说,标签主要是提供产品的更为详细的情况,如尺寸,或指出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某种物质,如纺织品或电池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

二、标记或标签的应用范围

(一)强制性标记及标签

CE认证标记 ●家电产品

●纺织品 ●价格

●化妆品 ●医疗设备

●易引发爆炸的物品 ●体积

●电子电气设备 ●汽车

●海运

(二)自愿性标记及标签

●生态标签(Eco-Label

●“绿点”标记

●再循环利用-分类回收

●“节能之星”标签

●“e”标记

三、标签标记的应用范围

(一)欧盟现有成员国

截止到2003年底,欧盟共有15个成员国,包括:奥地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希腊、葡萄牙、丹麦、爱尔兰、西班牙、芬兰、意大利、瑞典、法国、卢森堡、英国。

(二)欧洲经济区(EEA)的其它国家

冰岛、瑞士、挪威、列支敦士登

(三)欧盟预备成员国

20045月,以下10国将成为欧盟新成员国,包括:塞浦路斯、立陶宛、捷克共和国、马尔它、爱沙尼亚、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斯洛伐克。

(四)可能成为欧盟成员国的国家

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土耳其等三国可能于2007年成为欧盟成员国。

四、强制性标记及标签

(一)CE标记

CE标记是欧盟最知名的,也是使用最广泛的强制性标记。欧盟所有“新方法”法律中对CE标记都做出了规定,CE标记要求产品必须达到统一的基本标准,主要是关于安全、人身健康及环保要求标准。CE标记主要用于对下产品类别:

●索道设备 ●人身保护装置

●民用爆炸物 ●压力设备

●建筑产品 ●无线电及电讯终端设备

●电磁兼容 ●娱乐性船舶

●天然气设备 ●冰箱设备

●热水锅炉 ●机械

●电梯(升降机) ●玩具

●低压设备 ●简单压力容器

●医疗设备(3 ●具有爆炸可能性场合使用的设备及保护设备

●人工称重设备

欧盟“新方法”指令规定了统一的欧洲标准,生产商达到这些标准就满足了产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基本要求。但有时,一些非欧盟标准也能够用于证明产品符合欧盟“新方法”中的指令要求,生产商必须得到具体成员国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不是根据自己认为合乎要求就可以。

应该注意的是,以上所有产品系列都可以通过其它一系列安全警示标记来表明自身的安全性。

关于CE标记及欧盟“新方法”指令的具体要求可参见以下网址:

http://www.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newapproach/legislation/guide/document/chap07.pdfhttp://www.newapproach.org.

(二)纺织品

欧盟关于纺织品的名目可参见欧盟第96/74/EC号指令。

欧盟规定,进入市场的纺织品必须贴有标签或标记。出售给消费者使用的纺织品的名称、规格及纺织纤维的情况在标签上都必须予以注明。各成员国可要求纺织品标签或标记必须用本国语言注明。

欧盟第94/11/EC号指令对鞋类产品中主要部分的标签做出了规定,要求标签必须说明表层,里层及鞋垫及鞋底的材料。标签必须采用欧盟上述指令中规定的图形或文字形式。标签必须牢固、清晰并易于识别。生产商或其在欧盟地区内指定的代理商负责保证标签及标签内容的其实性。欧盟94//11/EC号指令中规定的内容必须提供,但对于鞋类产品标签上是否可以加注其它信息,欧盟未予以禁止。

(三)数量、体积或容量

欧盟第80/232/EC号指令对产品的名义数量、体积或容量范围做出了规定。

http://europa.eu.int/eur-lex/en/consleg/main/1980/en_1980L0232_index.html

欧盟规定,某些产品必须要以标准数量出售。该指令规定了欧盟允许的名义数量、包装大小及喷散雾剂容器大小的范围。必须指出的是,欧盟规定所有标签应用公制注明,但允许在2009年底前使用公制及英制两种度量衡标注。

(四)价格显示

欧盟第98/6/EC号指令对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的价格显示做出了规定。
http://europa.eu.int/comm/consumers/cons_int/safe_shop/price_ind/index_en.htm

该指令规定,为方便消费者比较产品价格,欧盟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必须注明出售价格及计量单位价格。如果产品广告中提及销售价格,也必须提及计量单位价格。如果产品是以散装形式出售,则只需标明计量单位价格。成员国可以对小型零售店对该指令的执行做出其它变通规定。(G01

2003-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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