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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短纤维回潮率试验方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短纤维回潮率的试验方法——烘箱法。
    本标准适用于聚酯(涤纶)、聚酰胺(锦纶)、聚丙烯腈(腈纶)、聚乙烯醇缩甲醛(维纶)等合成短纤维箱内热称回潮率的测定。
2引用标准
    GB 6529纺织品的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
    GB 8170数值修约规则
    GB/T 14334合成短纤维取样方法
3术语   
3.1  回潮率
    规定条件下测得的纺织材料的含湿量,以试样的湿量与干量的差数对干量之比的百分率表示。
3.2湿量
    纺织材料含有水分时的质量。
3.3干量
    纺织材料经一定方法除去水分后的质量。用烘箱法测定回潮率时,以恒量作为干量。
3.4恒量
    纺织材料试样经过烘干处理,相隔一定时间,前后二次称量差异不超过规定范围时的质量。本标准规定每隔10min称量一次,前后二次称量差异不超过后一次称量的0.05%时,后一次称量的质量为恒量。
3.5箱内热称
    纺织材料试样在烘箱内烘除水分后,用箱上附装的天平称取箱内试样的质量。
4原理
    试样称量后,置于一定温度的烘箱内烘除水分至恒量,试样的湿量与干量的差数与干量之比所得的百分数,表示试样的回潮率。
5仪器设备
5.1烘箱
    附有天平的箱内称重设备和恒温控制装置的通风式烘箱。
5.2天平
  称量200g,最小分度值10mg。
5.3试样容器
    盛放试样,应为密封不吸湿的容器。
6试验条件
6•1标准试验条件按GB 6529所规定。温度20±2℃,相对湿度62%~68%。
6•2锦纶、腈纶、维纶、涤纶短纤维在非标准状态下试验,可用式(1)进行修正。修正值见表2、表3、表4、表5。








7取样
7.1  取样方法
    取样方法按GB/T 14334执行。
7.2取样要求
    取样后应迅速放入密封的试样容器中,并及时称量,时间最迟不超过取样后24h。
8试验步骤
8.1  从同包取的内外层二份回潮率试验样品中,各取25g(准确到0.01g),合并为一个试样。
8.2开启烘箱电源开关和分源升温开关,并调整电接点式水银温度计到所控制的温度(锦纶、维纶、涤纶为105±2℃;腈纶110±2℃)。    .
8.3将试样放入烘篮内,待箱内温度回升至规定温度时记录时间,腈纶烘2h,锦纶、维纶、涤纶烘1.5h后开始箱内热称,以后每隔10min称量一次,烘至恒量。称量须在关闭电源后约30s进行。
9结果计算
9.1试样回潮率
    根据烘箱室的温度、湿度确定c值,用实测烘干质量G,按式(2)算出G1。按式(3)计算试样回潮率,
9.3数值修约
    回潮率计算至小数点后三位,修约至二位,数值修约按GB 8170进行。
10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写明生产厂、品名、规格、批号、件数、日期、试样回潮率及平均回潮率。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化学纤维公司归口。
本标准由青岛市纺织纤维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玉英、王永泰、赵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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