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减少养蚕风险,促进蚕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9] 37号)的要求,今年秋季东台市政府将在梁垛镇和安丰镇开办养蚕保险试点工作,以后逐步在全市推开。养蚕保险的主要内容和参保、赔偿的有关做法如下:
一、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养蚕保险实行的是初始成本保险,春蚕每张的保险金额为300元,秋蚕每张的保险金额为200元,保险费分别为15元和1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9元和6元保费),农户只需缴纳6元和4元,如果发生灾损可以得到饲养成本赔偿。
二、保险责任和赔偿办法
凡因火灾、爆炸;洪水、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煤气中毒、非故意性(含规范用药)的农药中毒;以及蚕病(蝇蛆病除外)而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出险蚕的不同生长期和损失程度作出相应的成本赔偿。蚕儿如全部出险,则出险蚕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比例如下:1龄期-2龄期为20%,3龄期为30%,4龄期为60%,5龄期为90%,簇中期为100%。具体赔偿金额=每张秋蚕保险金额200元×蚕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比例×损失程度×损失张数×(1-20%)。
三、参加养蚕保险的条件
参加养蚕保险须符合下列条件:1、承认养蚕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赔偿办法等条款,将饲养的蚕全部投保,并同意每张蚕种缴纳4元保险费;2、服从蚕桑技术人员的统一指导;3、具有一定的桑园面积和与之相配备的劳力、蚕室、蚕具;4、所饲养的蚕种必须全部是由市、镇蚕桑服务部门统一配供的,并保留好蚕种盒和盒子上面的标签;5、同意将蚕茧全部交售到东台市民星蚕业专业合作社下属的相关合作分社(茧站);6、所购消毒、防病、桑园治虫用药必须到正规的农药、蚕药销售点购买。
四、出险赔偿处理
东台市农业保险工作办公室、中国人保财产险东台支公司、东台市民星蚕业专业合作社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抽查和认定,镇蚕业合作社负责服务区域相关工作,出险赔偿按下列要求处理。1、发生损失后,蚕农主动向村蚕桑技术员或蚕业合作分社分工人员申报,分社人员和村技术员向镇蚕业合作社[农业(蚕桑)中心]报告后,由镇合作社(蚕桑部门)派出人员勘查,勘查结果记载表须当地1-2户蚕农签字证明,完备手续索赔手续后报民星蚕业合作社、市人保财险公司;2、赔偿起点损失程度30%以上,赔偿金额按具体赔偿办法执行,每个蚕期每张蚕种仅赔偿一次;3、饲养蚕种全部或部分非正规渠道供应的蚕种不予赔偿,蚕茧未全部交售到指定茧站(合作分社)不予赔偿,擅自使用非配供或配方之外的药物造成损失的不予赔偿,不服从蚕桑技术人员指导的不予赔偿;4、赔偿清单须在所在村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赔款兑现到户,凡弄虚作假骗取保险赔偿金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五、保险费收缴办法
鉴于今年秋蚕种款已收缴结束,所以蚕农应缴纳的保险费(每张蚕种4元)先由蚕业合作社用计划给蚕农的“二次分配”款垫缴,没有二次分配款的蚕农应在8月25日前将保险费缴给村蚕桑技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