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长毛免兔毛纤维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长毛兔兔毛的生产、收购、加工及检验。
2引用标准
GB/T 13835.1 兔毛纤维试验取样方法
GB/T 13835.2 兔毛纤维长度试验方法
GB/T 1 3835.3 兔毛纤维含杂率试验方法
GB/T 13835.4 兔毛纤维回潮率试验方法 烘箱法
3术语
3.1 粗毛
细度在30 μm及以上,一般有两列及以上毛髓而无卷曲的兔毛纤维。
3.2 细毛
细度在30μm以下,一般有单列毛髓且有浅波状卷曲的兔毛纤维。
3.3两型毛
在一根纤维上,同时具有粗毛和细毛特征的兔毛纤维。
3.4 夹杂物
指夹杂在兔毛中的皮块、杂色毛、植物质、粪块、尘砂及其他非兔毛纤维物质。
3.5平均长度
以各组纤维重量为权的纤维平均长度值。
3.6短毛率
长度小于等于20 mm的兔毛纤维重量对试样总重量的百分率。
3.7松毛率
松毛和易于撕开而不损品质的缠结毛的重量之和对试样总重量的百分率。
3.8粗毛率
粗毛和两型毛的重量之和对试样总重量的百分率。
3.9含杂率
兔毛中夹杂物的重量与其中尘砂重量之差对试样总重量的百分率。
3.10含尘砂率
兔毛中的尘砂重量对试样总重最的百分率。
4分类
按兔毛的粗毛率将兔毛分为I类兔毛和Ⅱ类兔毛。其中I类兔毛的粗毛率小于10%;Ⅱ类兔毛的粗毛率大于等于10%。
5技术要求
5.1 I类兔毛和Ⅱ类兔毛分级技术要求相同。
5.2兔毛的分级技术要求,见表l。

5.3含尘砂率应小于0.5%。
5.4本标准以5.2条规定的分级技术要求为定级依据。其中,以平均长度和外观特征指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以其中低的一项定级,其余三项指标应相应符合,如不符合则作为该级的不合格品。
5.5根据5.2条规定制作实物标准样品。实物标准样品每3年更换一次。
5.6凡不符合5.2条规定的最低分级技术要求有使用价值的兔毛为级外毛。
6试验方法
6.1外观特征检验
在北昼光或光线适中的地方,将批样比照实物标准确定。
6.2长度及短毛率检验
按GB/T 13835.2的规定执行。
6.3松毛率检验
按GB/T 13835.3的规定执行。
6.4粗毛率检验
6.4.1 取样按GB/T 13835.1的规定执行。
6.4.2从试验样品中均匀取出约O.5 g的试样置于称量皿中,在最小分度值为O.1 mg的天平上称其重量,记为G。。
6.4.3将试样取出置于黑绒板上,挑出粗毛和两型毛放入称量皿中称重,记为G2。
6.4.4按上述步骤,分别试验三个试样并以三个试样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
6.4.5粗毛率的计算

6.5含杂率检验
按GB/T 13835.3的规定执行。
6.6回潮率检验
按GB/T 13835.4的规定执行。
7检验规则
7.1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取样按GB/T 13835.1的规定执行。
7.2当兔毛的含尘砂率大于0.5%时,根据实际含尘砂率折算公量。
7.3根据实际回潮率,以公定回潮率15%折算公量。实际回潮率超过16%时须干燥整理。
7.4交接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双方共同扦样报当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本标准仲裁。如双方仍有异议时,报上一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仲裁。
8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8.1包装
采用人工包装或机械打包。
8.2标志
8.2.1 标签
毛包上应附有标签,标签规定为长12 cm,宽6 cm。标签上应印有品名、产地、包号、批次、重量、类别、品级、加工厂名称。
8.2.2标签图样

8. 3运输
运输时按类分级放置,严加覆盖,防潮、防雨雪,不得与危险品及污染物混装。
8. 4贮存
按类分级堆放,应做到防火、防霉、防虫蛀、防变色。
8. 5兔毛均应具备无传染病区之证明。如发现传染病区之兔毛应严格熏蒸消毒。
附录A
制作实物标准样品
(补充件)
A1 实物标准样品根据5.2条规定制作,每套4个品级实物样品,分别为优级、一级、二级、三级。
A2各级实物样品分层排列,其中最下层为该级的底线。
A3使用实物标准样品对照检验时,需选择北昼光或光线适中的地方,不得在阳光直射、背光或阴暗的地方进行。
A4实物标准样品盒须平置并定期更换其中的防蛀药品。不得置于潮湿、高温、日晒及有污染源的地方。
A5本实物标准样品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如发生损坏、变色、变质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提出,由中国纤维检验局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纤维检验所负责起草,由江苏省畜牧局、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协作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永泰、易风、沈幼章、朱瑾佳、郄凌武、汤培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