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1物理指标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4.2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4.3物理指标和外观质量等级不相同时,则按最低的等级定等。
1.5物理指标分批试验,按批定等,分批规定如下:
1.5.1 以同一只经线筒子所生产的帘子布作为一批。
1.5.2同一批帘子布若不是连续浸胶或不同工艺生产的均应另行分批。
1.6物理指标按下列规定定等:
1.6.1物理指标表2所列1~3项为主要指标,其中有一项不符合者即降等。
1.6.2物理指标表2所列4~6项为次要指标,其中有二项不符合者即降等。
1.6.3物理指标最后定等,按主要指标与次要指标最低等级定等。
1.6.4物理指标表2所列7~1O项为生产厂控制指标。
1.7外观质量逐卷检验,按表3规定定等,其中有—项不符合者即降等。
2试验方法
2.1 试验条件
2.1.1 试样在干燥器内平衡20~24h后,在温度20±2℃,相对湿度62%~68%条件下测试。
2.1.2帘子线强伸性能、捻度、干热收缩试验的预加张力为线密度[tex(D)]乘以0.5cN/


2.2取样
2.2.1每批帘子布中至少抽取试样一份。在样布上均匀取下六束帘线,从六束帘线中分出四根作粘着强度,十二根作附胶量,十根作直径捻度试验,余下作断裂强力等试验用,试样随机抽取,不得挑选,但有严重疵点的帘线应剔除。
2.2.2取样长度500~600mm,必须距布边200mm处取样。
2.2.3取样时要戴汗布手套,并防止帘线退捻。剪下试样要立即放入黑色塑料袋内密封,然后放入干燥器内干燥待试。
2.3强伸性能试验
2.3.1 仪器
强力试验机:
上下夹持距离为250mm,
下降速度300±5 mm/min;
断裂强力的读数应在刻度尺的20%~75%范围内,在记录强力读数时应精确至0.98N(0.1kgf)。
2.3.2方法
2.3.2.1试样从干燥器取出,将帘线由下而上地套入夹头内,并加上预加张力,夹紧上下夹头,然后进行试验,每批试验不得少于30根,帘线打滑或断裂在钳口处其数值均应剔除。
2.3.2.2断裂伸长率和定负荷伸长率这二项试验和断裂强力试验同时进行,由自动记录的伸长曲线上求得断裂伸长和定负荷伸长,断裂伸长以断裂曲线在断裂时该点的颈部为计算值,断裂强力、断裂伸长率、定负荷伸长率由全部试验值的算术平均数表示。
2.3.3计算
2.3.3.1断裂伸长率、定负荷伸长率

注:试验值中有与平均数X相等者,不作为以下平均计数。
2.4直径试验
2.4.1 仪器
用一级百分表,百分表压脚盘直径为10±0.03mm,测量时在百分表压脚盘上另加重量为170g的重锤。
2.4.2方法
2.4.2.1 每批试验数量不少于10根帘线,每次测定时同一部位旋转90°各测一次,每根帘线测二个部位。
2.4.2.2指针必须校准至零点。
2.4.2.3百分表压脚盘以距试样4 mm的高度缓缓放下,不使帘线受任何冲击,静止5 s后读数。
2.4.2.4每次读数应精确至0.01mm,不足0.01mm不读。
2.4.2.5不在浆斑或结头处测定。
2.5捻度试验
2.5.1 仪器
捻度试验机:
夹持长度为250mm。
2.5.2方法
2.5.2.1 试验前将夹持距校正为250mm,刻度指针校正至零位。
2.5.2.2试验时将帘线夹入左方纱夹内,再从左方引入右方纱夹的中心位置上,按本标准表4规定对帘线施加张力,至指针在扇形刻度尺“0”上时旋紧夹纱螺丝,先测复捻捻度,并减去一半预加张力,再测定留下一根的初捻捻度,按测定前初捻实际长度修正至250mm的捻度。
2.5.2.3每批试验数量不少于10根帘线,帘线的初捻、复捻捻度由全部试验值的算术平均值乘以0.4即为10cm帘线内的捻度。
2.6干热收缩率试验
2.6.1 仪器
恒温烘箱、标尺、框架。
2.6.2方法
取帘线5根放在标尺框架上,一端固定另一端按本标准表4规定施加预加张力,两端做有标记,标记之间距不少于200mm,精确量其长度后放入烘箱在150±2℃的温度条件下烘30min,在恒温烘箱热态下再精确量出其长度,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应保持试样不退捻。
2.6.3计算

2.7粘着强度试验
2.7.1 仪器
a.双滚筒炼机;
b.25t平板硫化机;
c.强力试验机(F降速度300mm/min):
d. 试样夹持器见图1,需上下二个。
2.7.2 “H”试样规格见图2。

2.7.3.2胶料存放
回炼后即可使用,胶片表面要保持清洁、新鲜,不能沾有手汗、灰尘及油污等。
2.7.4硫化条件
2.7.4.1硫化温度136±2℃。
2.7.4.2硫化时间50min。
2.7.4.3硫化时模具所受压力为3 MPa(30kgf/cm2)。
2.7.4.4硫化时帘线的预加张力,每根为1.96N(200gf)。
2.7.5方法
2.7.5.1 开启硫化机电源,放入模具,升温至136±2℃,稳定15min。
2.7.5.2取出模具擦上微量润滑剂(硅油),将胶条放在模具槽内,随即把吊上预加张力的浸胶帘线放在与胶条垂直的小沟中,再覆上胶料条,盖上模盖,对齐四角进行硫化,并加上所需压力。
2.7.5.3硫化50min后取出橡胶块,在试验条件下停放4 h。
2.7.5.4将试片修正成“H”形,剪去多余胶料,修剪时注意不可损伤帘线。
2.7.5.5在强力机专用夹持器下进行粘着强度试验,记录粘着强度读数时应精确至0.98 N(0.1kgf)。
2.7.5.6粘着强度试片有缺胶、气泡、帘线压偏等缺陷,在试验前应剔除。
2.7.5.7在粘着强度试验中发现帘线未抽出就断裂,如数值在算术平均值以上者可算人,反之剔除。
2.7.5.8每批浸胶帘子布粘着强度试验数量不少于10次。
2.8附胶量试验
2.8.1仪器及药品
a. 甲酸(化学纯,浓度85%以上)。
b. 电热恒温烘箱;
c.分析天平:感量0.1~0.4m g。
d.磁性搅拌器;
e.干燥器、砂芯漏斗(1 G 2)、烧杯等。
2.8.2 方法
2.8.2.1 将试验帘线12根剪成1~2 mm左右长度,放在已恒重的称量皿中,再放入105±2℃的烘箱中烘至恒重(烘2 h),然后取出放入干燥器停放冷却30min。
2.8.2.2 用减量法在天平上称1 g左右帘线移入100ml烧杯中,同时称已恒重砂芯漏斗。
2.8.2.3 在放有帘线的烧杯中,先放进一根磁棒,然后加入50mL甲酸,再放在磁性搅拌器上,搅拌10~15min,待帘线完全溶解后,取下烧杯钳出磁棒,用少量甲酸洗净。
2.8.2.4将溶解后的试样,用已知重量的砂芯漏斗过滤,残渣用50mL甲酸分二次洗涤,再用足量的无离子水或蒸馏水冲洗过滤,然后用小喷壶喷洗器壁,直至无白点为止。
2.8.2.5把存有残渣的砂芯漏斗放入105±2℃烘箱中烘到恒重(烘2 h),取出放人干燥器中冷却30min,然后精确称量。
2.8.3计算

2.9回潮率试验
2.9.1 仪器
a. 恒温烘箱;
b.单盘电光天平:感量1 mg。
c.恒重铝盒。
2.9.2方法
2.9.2.1取样时必须戴汗布手套,取试样不少于20g。
2.9.2.2试样取出后,迅速称重,随即将试样放人烘箱内,在105±2℃下烘到恒重(烘2 h),然后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30rnjn,再精确称烘后重量。
2.9.3计算

2.10试样结果分析
2.10.1 每批浸胶帘子布,各种试验结果的计算,是由该种试验的全部试验值以算术平均数表示,其中断裂强力及粘着强度是由全部有效试验值的算术平均数表示,各种试验结果的计算精度按表5规定执行。

2.10.2计算时有效位数按GB 8170《数值修约规则》进行修约。
2.10.3计算时除断裂强力和粘着强度另有规定外,其他各种试验无论遇到过大或过小试验值均应计算,不得剔除.
3帘子布商业结算重量
3.1 以绝干白坯帘子布重量加上公定回潮率计算。
3.2锦纶6的公定回潮率为4.5%。
3.3在确定帘子布商业结算重量时,应对白坯帘子布进行回潮率试验,然后按式(6)进行计算:

4验收规则
4.1 使用厂可按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2任何一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时,可提请供需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加倍取样复验(抽取2卷,即2份试样),复验结果即为最终结果,复验费由责任方负担。
4.3物理指标的粘着强度(H抽出力)有效期为自出厂日起的六个月。
5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5.1 包装
5.1.1浸胶帘子布以卷为单位进行包装。
5.1.2锦纶6浸胶帘子布应分别按本市(近)销为布包装或外(远)销为铁皮条包装规格进行包装(如生产厂与收货方另有协议者不受此限),并保证标志和实物必须相符。
5.1.3本市(近)销帘子布包装(布包),木棍应干燥,棍外包裹防潮聚乙烯薄膜一层,帘子布外包牛皮纸及黑色聚乙烯薄膜,布卷两端需放无水防潮剂,要求密封,外面再用布包扎并以绳子紧扎牢固。
5.1.4外(远)销帘子布包装(铁皮条包),木棍应干燥,棍外包裹防潮聚乙烯薄膜一层,帘子布外包牛皮纸及黑色聚乙烯薄膜,布卷两端放无水防潮剂,要求密封,外面再包硬质瓦楞纸纸板和麻布,布卷二端需装上硬质木盘,最后用铁皮条纵横各四道紧扎牢固。
5.1.5锦纶6浸胶帘子布的包装,应保障品质,不受损伤,并适于贮运,标志应明确清楚,便于识别。
5.2标志
5.2.1 浸胶帘子布标签上应注明布型规格、浸胶批号、等级、生产厂名、重量、浸胶日期等并贴上商标。
5.2.2每批帘子布应附有质量检验单。
5.2.3浸胶帘子布包外应标志防潮、禁止用钩等标记。
5.2.4每批帘子布出厂时,在销售单或磅码单上应注明出厂日期。
5.3运输
5.3.1帘子布运输装卸时应做到轻拿轻放,以免损伤帘布。
5.3.2运输帘子布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切忌与各种油类混装,以免沾污。
5.4贮存
5•4.1 贮存帘子布的仓库应通风良好,防止过热、过湿,防日光照射,不得在地面上直接堆放,不得
与其他油料、药料堆放在同一仓库内。
5•4.2浸胶帘子布存放期不宜超过半年,并应做到先进先用,帘子布未启用前不得将防潮纸打开。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纺织工业部上海化学纤维公司、上海第十一化学纤维厂、化学工业部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