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有光、半消光纤维级聚酯切片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对苯二甲酸、乙二醇为原料,采用直接酯化连续缩聚或间歇缩聚和以对苯二甲酸二甲酯、乙二醇为原料,采用酯交换连续缩聚或间歇缩聚工艺生产的供涤纶纺长丝、短纤维等用的纤维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切片(简称聚酯切片)。
2引用标准
GB 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 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6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6681气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14190纤维级聚酯切片分析方法
GB 8170数值修约规则
3术语
3.1有光聚酯切片:指二氧化钛含量小于或等于0.12%的聚酯切片。
3.2半消光聚酯切片:指二氧化钛含量小于或等于0.5%的聚酯切片。
3.3色度b值:指聚酯切片由蓝到黄的程度(用亨特色度系统表示)。
3.4凝集粒子:指聚酯切片中大干或等于10μm的粒子。
3.5异状切片:指长度长于或等于正常切片的四倍,厚度、宽度或直径大于或等于正常切片二倍的聚酯切片。
3.6粉末:指通过20目样筛的碎屑。
4技术要求


5试验方法
5.1采样方法
5.1.1取样方法按GB 6678~6681规定执行。
5.1.2取样包数按GB 6678中6.6.1样品数规定执行。
5.1.3取样由检验部门按批取样,分析用样品不低于500 g,仲裁时取样1 000 g。
5.2试验结果处理
5.2.1测试平行误差小于允许误差时,样品测试数值以一次测定为准,不允许复测。只有当测试人员发现操作或仪器异常,经采取措施后,由测试人员用原样复测,以复测结果作为检测结果。
5.2.2各项指标的检验结果,以各次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
5.2.3各项指标的有效数字按GB 8170数值修约规则处理。
5.3项目测定方法
见GB/T 14190纤维级聚酯切片分析方法。
6检验规则
6.1定等规定
6.1.1本产品分为优级品、一级品、合格品三个等级。
6.1.2表中1~11项为产品定等项目,按最低一项的等级为该批等级,达不到合格品等级为等外品。其中7~11项为定期分析项目。
6.2分批规定
6.2.1 每批产品必须是原料、辅助原料、工艺条件和产品规格相同。
6.2.2大型自动化连续生产线的产品批号可按生产线序号、包装型号、包装日期等分批。
6.2.3中小型间歇法生产线的产品批号可按生产班次、釜次、包装日期等分批。
6.2.4工艺异常时,应分批包装,另加明显标志。
6.3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具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时须附质量检验单。
6.4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验收及复验,均按本标准进行。
6.5验收时如发现产品质量或数量不符合产品检验单或码单时,在货到使用单位的三个月内向生产厂提出复验,若该批产品数量已用去三分之一以上时,不得申请复验。
6.6任何一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时均可提出复议,仲裁单位应按本标准进行复验,其结果为最终结果,仲裁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7如因运输,保管等原因而影响品质时,应查明责任由责任方负责。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本产品包装袋上应有:商标、厂名、产品名称、品种、等级、净重、批号、日期、标准编号等标志。
7.2包装
本产品包装分大、小、散三种形式。大包装外套聚丙烯编织袋,内衬聚乙烯加厚薄膜。小包装用聚乙烯加厚薄膜成袋,也可按用户要求再套聚丙烯编织袋加固。距生产厂较近的用户可采用槽车装运的形式。
7.3运输
本产品可用一般交通运输工具运输,条件许可宜用集装箱运输,运输时加盖防雨蓬布,装卸时,不得抛卸,不得使用铁钩,以防破损。
7.4贮存
产品入库应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贮存。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化学纤维公司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纺织工业厅、扬州合成化工总厂、天津石化公司涤沦厂负责起草。上海化学纤维公司测试中心、上海石化总厂、仪征化纤联合公司、燕山石化公司聚酯厂协助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正仪、叶联政、楼鸿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