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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圈国家标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

  5   试验方法
5.1  钢丝圈的表面质量目测。
5.2  钢丝圈的镀层厚度按FZ/T90041.1规定进行检查。
5.3  钢丝圈的表面粗糙度按FZ/T90041.2规定进行检查。
5. 4钢丝圈的磁性按FZ/T90041.3规定进行检查。
5. 5钢丝圈的硬度按FZ/T 90041.4规定进行检查。
5. 6钢丝圈的基本尺寸和形位公差按FZ/T 90041.5规定进行检查
5. 7钢丝圈的开口拉伸变形率按FZ/T 90041.6规定进行检查。
5. 8钢丝圈的质量允许偏差用感量为0.1mg的天平称量。
6  检验规则
6.1  制造厂应按本标准生产和检验钢丝圈,使用厂可按本标准对进厂的钢丝圈进行验收。
6.2  钢丝圈应进行逐批检查,逐批检查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6.2. 1  检查4.2—4.8规定时,应以个为单位随机抽取样本,并逐个对样本单位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样本单位为不合格。检查采用GB 2828中的一次抽样方案,从正常检查开始,后按GB 2828中4.6.3和4.6.4规定进行,其样本大小及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应根据GB 2828中4.1l规定按下述4项分别进行:
    a.  检查4.2~4.5规定时,采用特殊检查水平S—3,合格质量水平为6.5。
    b.  检查4.6规定时,采用特殊检查水平S—2,合格质量水平为4.0。
    c.  检查4.7规定时,采用特殊检查水平s—3,合格质量水平为4.0。
    d.  检查4.8规定时,采用特殊检查水平s—3,合格质量水平为4.0。
6.2.2  检查4.9规定时,应随机抽取样本1000个,根据检查结果做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
6.2.3  样本的抽取和检查按GB2828中4.9和4.10规定进行。
6.2.4  逐批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按以下规定进行:
    a.  当6.2.1中a~d项和6.2.2全判为合格时,则判该检查批逐批检查合格,否则,就判该检查批逐批检查不合格;
    b.  若要对检查批的质量等级进行判断时,检查批的质量等级应为6.2.1的a~d项和6.2.2中的最低等级。
6.2.5  逐批检查后的处置按GB 2828中4.12规定进行。
7  标志、包装、贮存
7.1  钢丝圈须用镀锌铁皮、塑料或其它材料制造的包装盒盛装,包装盒的规格应符合表5规定。

7.2  包装盒外应标明:
  a.  制造厂名和商标;
  b.  型号;
  c.   数量;
  d.  生产批号;
  e.  质量等级标志,
  f.  合格标志。
7.3  将一定数量的包装盒再用木箱或性能相当的其它包装箱包装,箱内应衬放防潮材料,箱外应标明:
a.  制造厂名;
b.  产品标记;
c.  盒数:
d.  毛重;
e.  出厂日期;
f.    怕湿标志。
钢丝圈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供货方应保证钢丝圈到达使用厂的一年内不生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纺织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万瑛、赵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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